赤安委会发〔2011〕4号
转发关于开展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活动的通知
各旗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活动的通知》(内安委会发〔201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旗县区、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活动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开展班组安全建设活动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确立活动目标。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本行业(领域)中选出部分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先行试点,认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总结经验做法,力争9月份全面推广,年底50%以上企业班组基本达到安全建设指导标准。
三、各旗县区、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和行业(领域)特点,研究制定考核评比办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组织开展“四优创建”活动。要将推进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