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安委会发[2011]7号
关于印发《赤峰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一岗双责”制度的通知》(内党发〔2010〕8号),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赤峰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赤峰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赤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1年5月24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内安委会发〔2011〕12号)精神,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赤峰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一岗双责”制度的通知》(内党发〔2010〕8号)精神和《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赤政办字〔2011〕34号),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减少较大事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全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牵头负责,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综合协调,具体工作由各旗县区、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职责分工。
1.各旗县区、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领域)“打非”工作。
2.市安监、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质检、经信、煤监等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属行业(领域)“打非”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打非”工作。
4.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广电局等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此次“打非”专项行动。对被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报道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曝光。
三、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本次专项行动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
(一)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2)被兼并重组煤矿未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的;
(3)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不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没有能力采取“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无合法勘查许可证或合法资质从事勘探活动,以勘探名义实际上从事采矿活动的。
3.交通运输:
(1)驾驶人超载、超速行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建筑施工:
(1)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
(2)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危险化学品:
(1)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未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6.烟花爆竹:
(1)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2)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
7.民用爆炸物品: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行为。
8.冶金:
(1)违反法规标准进行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及车辆运输的;
(2)违反法规标准进行煤气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三)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旗县区要对今年以来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深入分析,将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多发的非法违法行为也列为重点打击的内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时间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5月下旬—5月底)。
各旗县区、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打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迅速组织层层动员部署,确保专项行动尽快在基层全面启动。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媒体和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营造有利于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的舆论氛围。实施方案于6月15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集中打击阶段(6月上旬—6月底)。
各旗县区、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联合执法,进行集中打击,公开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
各旗县区安委会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7号)的要求,认真做好“打非”工作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
(三)总结阶段(6月下旬—7月上旬)。
专项行动期间,各旗县区、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要重点加强对已关闭和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以及问题突出地区加大督查的力度。督促各单位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市安委会将适时对各旗县区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请各旗县区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于7月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总结材料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涂树国 联系电话:5898336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分工协作。“打非”专项行动要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区、市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大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各旗县区、乡镇(苏木)要成立“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和解决突出问题;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度,逐级抓好工作落实。市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各旗县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搞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实施联合执法,形成整体合力。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监察、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非”工作合力。要注重源头治理,加强与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地区之间的联合执法,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深挖根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铲除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防止新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要利用各部门现有信息平台,积极推进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共享。
(三)多手段依法严厉打击,确保行动效果。要抓住关键环节,明确打击重点,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人的嚣张气焰,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发动群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快速反应的监督机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兑现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要坚持和完善“黑名单”制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猖獗、后果严重的地区和企业,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23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8号文件的规定,强化旗县区和乡镇(苏木)两级政府“打非”工作的责任,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方,要严格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据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
(六)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在建立“打非”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各地区、市有关部门要将去年“打非”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列为此次“打非”的重点内容。同时,要注意治标与治本的结合和集中打击与长效治理结合,一手抓集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一手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善。要把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非”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要建立实施激励机制,将“打非”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针对非法违法行为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切实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三个工作力度”,不断巩固提升“打非”工作成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