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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1-08-06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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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安委会发〔2011〕11号 转发关于对安全生产有关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文化局、住建委、质监局、安监局、工商局、煤监分局、铁路车务段: 现将《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对安全生产有关工作进行督察的通知》(内安委会〔2011〕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充分做好各项迎检工作。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