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安委会发〔2011〕15号
关于印发《赤峰市开展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现将《赤峰市开展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赤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抄报:自治区安监局,市委王中和书记,市政府包满达市长、李学玉副市长、南振虎副秘书长
赤峰市开展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一岗双责”制度的通知》(内党发[2010]8号)精神,根据《 关于在非煤矿山领域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内安监管一字[2011]121号)总体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解决当前我市非煤矿山领域开采、建设、地质勘探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进一步强化矿山企业法制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坚决关闭取缔、整顿治理非法违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加快形成我市非煤矿山规范开采、安全发展的良好局面,有效防范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打击重点
1、无证非法开采、勘探或证照不全、过期仍然从事开采或勘探的;
2、超层越界开采或以采代探的;
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进行开采、建设或勘探的;
4、停产(建、探)整顿擅自组织生产(建设、探矿)的;
5、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监部门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
6、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未经安监部门审查通过的坑探项目已进行坑探作业的;
7、拒不执行有关部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执法的;
8、其他违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5月20日—6月20日)。各旗县区要立即统一安排部署,开展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
第二阶段:排查打击阶段(6月21日—11月30日)。各旗县区要组织安监、国土、公安等部门,集中力量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彻底摸底清查,对查出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具体的分析,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严厉打击,该整改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该停产整顿的坚决停产整顿,该取缔关闭的坚决取缔关闭。严格按照“四个一律”的总体要求进行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第三阶段:问责整改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市安委办对各旗县区开展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进行督查,自治区将对我市开展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进行督查,对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不力、打击不彻底的要依法严肃问责。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旗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领导,统一安排部署。要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建设企业进行全面的分析解剖,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制定本地区开展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特别是要针对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击。
2、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本次专项行动由各旗县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旗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的总体要求,根据本旗县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安排部署,立即组织安监、国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进行全面的检查,采取果断措施,彻底取缔非煤矿山行业非法违规行为。安监部门对于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无坑探工程设计或坑探工程设计未经安监部门审查的坑探项目、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生产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施工、生产,并依法予以罚款处罚。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无证非法开采和勘探、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责令予以停止,并依法予以罚款处罚。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公通字[2008]46号)规定,加强对爆炸物品的供应管理。各旗县区政府要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煤矿山行业非法违规行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3、强化行政问责。各旗县区政府要认真领会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一岗双责”制度的通知》(内党发[2010]8号)精神,提高责任意识,做到打非工作有部署,有行动,有效果。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的旗县区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特别是对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矿产资源开发、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区,要追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对非法违法行为引发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4、限时上报“打非”工作进展情况。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各旗县区要于每月5日前向市安委办上报上月“打非”工作进展情况,每个季度末上报季度工作总结,11月30前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市安委办及时向自治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