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安委会发〔2011〕18号
关于汛期强降雨、雷电等极端天气安全生产的提示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进入汛期,生产经营活动受强降雨、雷电等极端天气影响,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汛期强降雨、雷电等极端天气安全生产提示。
一、切实加强汛期安全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特别要加强与属地安全监管监察和气象、水利、国土等部门及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配合和联系,及时接转上报相关信息,做好预报、预警、预防,针对可能发生的灾害认真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二、强化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认真做好强降雨、雷电可能造成的淹井、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确保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力、有效处置。
三、进一步完善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逐级落实各项应对措施。一旦发生灾害或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救援人员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装备到位,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四、矿山企业要将防范暴雨、洪水灾害和各类地质灾害作为重要内容,在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和渗透情况、查清本矿和相邻矿山附近的废弃矿井及老窖积水情况的基础上,对存在淹井危险的井工矿矿井和露天采场矿坑等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严防淹井(矿)事故的发生。对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威胁的矿山企业作业现场、生产厂房、物资存放场地、宿营地等,要在加强巡视检查的同时,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五、尾矿库企业要搞清排洪设施、干滩长度、安全超高和坝体稳定性,水库企业要搞清地质条件和水文变化情况。对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大坝以及病险河流堤堰和尾矿库等,要在除险加固、消除隐患的基础上,采用先进的手段加强监测监控,重点对坝体及周边山体的稳定性和防洪、排洪、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实时动态监控预警,做到万无一失。
六、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威胁的临时宿营区、现场排水、边坡基坑支护、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等区域和岗位提前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并加强巡视检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作业和居住、使用。尤其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支撑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遇雷雨、大风天气要停止塔吊等室外高空作业。
七、井巷和隧道施工企业要加强对矿井(隧道)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查明矿井(隧道)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周边采空区的情况,对于发现的新情况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要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落实好“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坚持先探后掘,探放水时,要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监视放水全过程,遇有突水预兆时,要立即撤出所有人员。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工艺要求,加强对防雷电设施的检测维护和对生产线的监控,雷雨天气情况下,油、气储罐要停止装卸,并要维护好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和其他安全设施。高温天气下,要控制好生产储运设施温度、压力的监控,防止超温并随时做好降温工作。
九、铁路、公路、桥梁、市政、人防等管理部门和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加强与气象、水利、国土等部门联系,及时接转汛期的预警信息,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预报、预警和预防工作,做好汛期因自然灾害引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将本《提示》传达到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提示》,结合所管行业实际,做好所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所管行业生产安全。
赤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抄报:自治区安监局,市委王中和书记,市政府包满达市长、李学玉副市长、南振虎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