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安委会发〔2012〕1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1-7月份,我市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438起,死亡90人,同比分别下降63.1%和14.5%。 其中,工矿商贸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28起,同比持平,死亡36人,同比上升12.5%;发生道路交通事故84起,死亡54人,同比分别下降14.3%和26%;发生消防火灾事故325起,同比下降69.5%,无人员死亡。
进入6月份以来,我市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多发,6—7月份共发生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15起,死亡20人,分别占1-7月份工矿商贸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3.6%和55.6%。特别是建筑业事故呈上升趋势,1-7月份共发生10起,死亡14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11.1%和16.7%,形势十分严峻。工矿商贸事故多发,充分暴露出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工作措施不得力,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部门监管不严格等突出问题。
当前,我市正值主汛期、生产和建设旺季,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态势,积极防范因暴雨、雷电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市安委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二、检查方式
本次大检查活动由市安委会安排部署,旗县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旗县区有关部门分行业领域全面检查、市有关部门分行业领域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重点范围和职责分工
本次大检查要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设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违规违章行为,以及防暴雨、雷电工作开展情况。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行业由安监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由住建部门负责,安监部门配合;公路建设工程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安监部门配合;道路交通由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监部门配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由公安部门和消防机构负责,安监部门配合。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开展所属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相关行业领域共性检查内容
1.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行为,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验规定行为,以及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等非法违法行为。
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员、分管负责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检查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带班情况,煤矿、非煤矿山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规定执行情况。
4.作业场所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对各类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情况;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防范措施及检查情况;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5.设施、装备运行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防、定期报告等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6.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生产一线职工,特别是农牧民工及新职工教育培训情况。
(二)相关行业领域专业检查内容
1.煤矿:重点检查新建、技改煤矿是否按设计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边技改边生产或不技改只生产现象;是否存在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道路、通讯、供电等设施是否完好可靠。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重点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机构和队伍,是否配备探放水设备;是否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原则,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综合防治措施;是否对重大水害隐患登记建档并实行分类监管;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是否明确并采取措施;防排水设备和设施的是否完好;雨季“三防”工作安排是否落实。
2.非煤矿山:重点检查矿井、生产水平(中段)、采场安全出口情况,矿井提升运输系统、通风系统、地面及井下排水系统、供电系统及电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情况,矿井采场布置及采场顶板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矿井火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爆炸物品、氢化物储存使用管理情况,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地下开采矿山重点检查地表存在的塌陷区、裂隙区及井口位置是否受洪水影响、相邻矿山开采是否相互影响、地面防洪设施、井下排水设施设备安装配备情况;露天矿山重点检查防洪、排水设施设备是否完善畅通,开采边坡是否稳定;尾矿库重点检查库容、干滩长度、浸润线、安全标高,调洪库容是否满足设计能力,以及尾矿坝坝体稳定性是否存在异常沉降、位移、塌陷、管涌、尾矿库排水设施及排洪构筑物是否畅通、排洪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库区周边是否存在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异常现象,是否存在违规开采、违规排放、爆破、采石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
3.危险化学品: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自动报警装置和联锁控制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检(维)修期间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履行情况、监测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专人现场监督管理情况。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重点检查企业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装和检验检测情况,防汛物资储存、防汛岸堤以及雨水排放等情况;危险化学品储罐和储存设施的防雷、防汛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核查埋地罐的防上浮措施。
4.烟花爆竹:重点检查生产企业“定置管理”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三超一改”违规生产行为,原材料库、中转库、成品库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工作情况。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重点检查企业对防雷、防静电设施检测情况,库房通风、降温、干燥工作情况;检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防雷、防汛、防潮措施落实情况。
5.道路交通:重点检查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及货运车辆超载、超速、超限等违法行为;客运车辆超员、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情况。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结合我市桥涵工程较多的实际,加大隐患整治力度,对病险桥梁立即停止使用并除险加固。
6.建筑施工:加强房屋、管网、铁路、公路、桥涵等重点工程的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坚决纠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习惯性违章等行为,全面排查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吊笼、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对房屋拆除安全隐患的排查,严禁无资质、无安全措施、无拆除手续的“三无”拆除项目。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加强对建筑工程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威胁的临时宿营区、现场排水、边坡基坑支护、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等区域和岗位进行检查,加强对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支撑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进行排查。
7.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行业领域。旅游方面,突出抓好景区道路、游乐设施的安全检查;特种设备方面,加强对电梯、扶梯、压力容器、起重机、大型游乐设施等的隐患排查;水利方面,对中小型水库进行拉网式检查,确保安全度汛;市政设施方面,以防止泄漏、中毒、爆炸为重点,加强市政管网安全检查;消防方面,以高层建筑、“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防范火灾为检查重点。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大检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大检查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责任,落实检查措施,确保检查效果,不得流于形式。各旗县区政府大检查实施方案务于
(二)落实责任,强化治理。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行业领域大检查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各级安监、公安、交通运输、住建、旅游、质监、水利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机构要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突出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检查,强化对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和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条件的检查,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采取措施取缔关闭。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整治,该整改的限期整改,该停产整顿的必须停产整顿,并依法予以罚款处罚。对拒不按要求整改或停产整顿的,要从重行政处罚,确保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认真总结,确保成效。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解决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9月底,各旗县区政府要将大检查工作总结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公安、交通运输、住建、旅游、质监、水利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机构要将督查工作总结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郝俊峰,电话:5898336、5898330(传真)。
赤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