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安监局行政责任清单
权力序号 |
3 |
权力名称 |
烟花爆竹批发及变更、延期许可 |
责任主体 |
赤峰市安监局 |
设定依据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日期】2006.0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
实施主体 |
赤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危化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①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②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书,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③对申请事项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
追责情形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日期】2006.0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