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安监局 行政责任清单
权力序号 |
30 |
权力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协议免除、减轻对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责任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赤峰市安监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日期】2014.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主体 |
赤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非煤科、危化科、煤炭科、综合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①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日期】2014.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