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大部分地区处于民航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孔明灯”和A、B级烟花爆竹产品在燃放过程中,极易与高速飞行的航空器相撞或被航空器发动机吸入,严重威胁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同时,也对森林防火、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备以及居民住宅等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和A、B级烟花爆竹产品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在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孔明灯”和A、B级烟花爆竹产品。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燃放“孔明灯”。
三、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A、B级烟花爆竹产品。
四、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巡逻,特别要加强对燃放“孔明灯”和违规燃放A、B级烟花爆竹产品行为的管理,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凡在本市区域内因燃放“孔明灯”和违规燃放A、B级烟花爆竹产品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对非法销售“孔明灯”和A、B级烟花爆竹产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一经发现要坚决依法查处。
六、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全市各级有关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禁放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人民群众对燃放“孔明灯”和A、B级烟花爆竹产品行为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和A、B级烟花爆竹产品,对于发现生产、销售或燃放“孔明灯”和违规燃放A、B级烟花爆竹产品的,要积极向公安、安监、城管、工商等部门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