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证上岗类案例
案例1:赤峰市巴林右旗硕翔矿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2024年5月15日,赤峰市巴林右旗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巴林右旗硕翔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焊接工人王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焊接切割作业;焊接工人王某未进行入场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七款的规定,赤峰市巴林右旗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案
2024年7月1日至7月3日,赤峰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内蒙古久日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外委施工单位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高处作业人员杨某、董某、杜某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赤峰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柒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类案例
案例1:赤峰市建安技术培训中心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案
2024年7月31日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交叉执法检查组对赤峰市建安技术培训中心检查中发现,问题1:该中心组织培训的“2024年度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复训3期次”培训视频未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组织教学培训,问题2:该中心使用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进行理论培训的,安全培训档案中无学习记录和人像抓拍。问题1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之规定。问题2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赤峰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