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2010年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平公正执法的原则,扎实有效地开展了各项工作,进一步提升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水平和非煤矿山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条件。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非煤矿山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591家,生产系统781个,分别占全自治区非煤矿山企业总数的 21.7%和23.7%;尾矿库111座,占自治区尾矿库总数的27.6%。其中:地下开采矿山135家,生产系统296个,分别占自治区地下开采矿山总数的46.4%和45.3%;露天矿山、小型采石场、砖瓦粘土等409家,占自治区总数的19.1%。
在建矿山项目152个,其中:地下开采矿山建设项目110个。
地质勘探项目759个,其中:坑探工程项目304个。
二、2010年主要工作
1、认真开展了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总体要求,确定我市从3月10日到7月15日集中开展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及时制定印发了《赤峰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对全市非煤矿山集中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大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检查内容、工作要求等做出了具体安排部署。市、旗县区安监局分别成立了由分管局长为组长的大检查工作领导组织,具体组织领导辖区内地下开采矿山安全大检查工作。各旗县区安监局从三月中旬开始,抽调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对辖区内地下矿山逐一进行了检查,检查面达到100%,共检查地下矿山企业135家,查出隐患203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在大检查工作期间,市局对地下矿山较多的左旗、克旗、松山区、敖汉旗、喀旗、翁旗、宁城县进行了重点督查,并对14家地下矿山进行了现场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下达了整改指令,责成旗县区安监局监督落实。通过大检查,强化了日常监管,促进了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2、严格执行了地下矿山春节后复工验收制度。近年来我市非煤矿山行业始终坚持了春节后复工验收制度,2010年在从严掌握地下矿山节后复工验收的同时,又将建设项目、坑探工程纳入复工验收范围。要求矿山企业复工前必须向旗县区安监局提出申请,旗县区安监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要求复工的地下矿山企业进行逐一验收,验收合格的准予生产或建设。通过严格的节后复工验收工作,有效地制止了违法、非法生产、建设行为,加大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的整治力度,切实做到了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关口前移。
3、切实加强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验工作。针对全市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日趋增加的实际,2010年,市安监局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做为日常安全监管的重点来抓。一是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主要从三个方面做起:首先,把好形式审查关。强化对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的形式审查,明确了市安监局审查、审核、审定人员的职责,经形审合格的提交专家组评审;其次,把好专家评审关。从非煤矿山专家库中,选择专业能力强、技术水平高、有丰富现场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再次,强化对设计单位的监管。针对社会上设计单位鱼龙混杂的现状,通过日常检查、会议、文件等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审慎选择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不高的设计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不负责任的设计单位建议建设单位不予选择。二是强化建设项目建设期的安全监管,严格监督建设单位按设计施工,凡发现未按设计进行施工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确保了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三是严格竣工验收工作,在竣工验收阶段坚持按设计进行验收的原则,凡未达到设计要求的或未按设计进行施工的,坚决不予竣工验收,保证了建设项目投产时各主要生产系统均达到安全生产条件,从源头上控制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进入市场。全年共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33个,竣工验收投产10家。
4、进一步强化了坑探工程安全监管。我市非煤矿山坑探工程项目300多个,坑探工程项目比较混乱,存在以采代探、安全生产条件欠缺、伤亡事故多发的问题。2010年,我市把坑探工程做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点来抓,初步探讨实施了安监部门进行探矿工程设计审查工作,探矿工程设计未经安监部门审查批准的,不准进行坑探工程施工,公安部门不予供应爆炸物品。同时,加强了对坑探工程的安全监管,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坑探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坑探工程项目得到了全面规范,坑探工程事故明显下降。
5、扎实推进了地采矿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非煤矿山基础条件差一直是困扰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2010年,我市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集中开展了提升系统的专项整治,彻底淘汰了带式制动绞车和偏心轮式防坠器及非标罐笼。积极推进了非煤矿山矿用设备安全标志认证管理,特别是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关键设备,将非煤矿山矿用设备执行安全标志认证管理做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新采购和使用的矿山设备必须是经过安全标志认证的产品。强化了危险性较大设备的检测检验工作,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我市非煤矿山技术装备不断得到更新,矿山企业矿用设备安全标志意识明显增强,非煤矿山基础条件得到全面提升,上了一个大的台阶。
6、集中开展了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互检工作。从7月份开始,市安监局集中70天的时间对10个旗县区的地下矿山进行了互检,此次检查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带队,抽调有关旗县区安监局专业技术监管人员组成互检组,现场检查地下矿山企业40家,下达整改指令10份,限期整改7份,停产指令4份。通过互检,交流了旗县区之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探讨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达到了互相学习,互相借鉴,互相提高的效果,也为今后创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开了个好头。通过互检,提升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7、集中开展了非煤矿山专项治理行动。进入九月份以来,我市非煤矿山连续发生事故,暴露出一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在机械通风、采空区治理、外包工程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为有效遏制非煤矿山连续发生事故的势头,从11月份开始到年末,全市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对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坑探工程集中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机械通风专项治理:要求地下矿山必须做到,(1)机械通风系统完善,通风设施齐全、运行可靠,独头掘进作业必须使用局扇通风,严禁使用空压机代替局扇通风;(2)矿山企业必须建立通风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3)必须建立健全机械通风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执行到位;(4)配备能满足需要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设备,定期对井下风质、风量、风速进行检测;(5)作业前必须由安全员对现场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进行作业。采空区、塌陷区专项治理:一是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对矿区范围的采空区、塌陷区进行调查核实,准确标注采空区、塌陷区位置、范围及形成的时间和现状,地面建筑物与采空区、塌陷区的空间关系,及时准确地填绘相关图纸资料,二是制定切实可行的采空区、塌陷区治理方案和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外包工程专项治理:严格按自治区安监局《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求严格落实非煤矿山采掘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外包工程施工队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二是要求严格落实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矿山企业必须将外包工程纳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体系,矿山企业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三是制定了非煤矿山外包施工单位由旗县区安监局审查、市安监局备案管理制度,通过审查、备案工作,严格审查施工队的施工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委托书、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不具备条件的施工队,不得从事矿山采掘施工作业,有效地解决了非煤矿山施工单位混乱的问题。从总体上看,三项专项治理行动成效初现,因矿山机械通风治理、采空区治理、外包工程治理不到位引发的生产事故正在不断下降。
8、按要求完成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工作。截止目前,全市有532家非煤矿山企业延续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治区安监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111家。对非煤矿山因采矿证延续等原因未能按期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安监局提出请示,并得到自治区安监局的支持,使我市37家非煤矿山企业延长了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时间,及时有效地解决了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的遗留问题。
9、严格执行了非煤矿山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制定下发了全市非煤矿山实施领导带班下井工作的通知,对非煤矿山领导带班下井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目前此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之中。
三、存在的问题
1、我市非煤矿山数量大、分布广,安全生产任务艰巨,工作量大,特别是建设项目、坑探工程的不断增加,全市非煤矿山监管人员数量已不能满足监管工作的需要,急需增加专业监管人员,以适应全市非煤矿山繁重的监管任务和监管工作量的需要。
2、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较低,安全条件较差,安全基础薄弱,是我市非煤矿山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安全条件,夯实安全基础,是我市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需要各级安监部门在监管工作中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积极解决突出问题,以适应新时期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3、相当一部分旗县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缺乏规范性,特别是现场安全检查方面存在随意性,应检查的没有检查到位,缺乏对安全管理软件的检查,导致一些矿山企业相关证照不符,不能得到及时变更;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新工人安全教育和培训走过场,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应知、应会、应懂的知识和安全技能;矿山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应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进行规范和加强,从而提高非煤矿山整体安全监管水平和监管能力,适应新时期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赤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1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一、全力推进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进一步提高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自治区安监局的总体部署,制定《赤峰市推进地下非煤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工作方案》,利用三年的时间,分期实施安装使用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讯联络系统。此项工作是近三年来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也是全面提升地下矿山安全保障建设的关键任务,必须确保按国家、自治区要求完成。
二、积极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
按照典型引路、梯次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积极搞好非煤矿山的标准化建设工作。力争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达到一级标准化企业;内蒙古金陶股份有限公司、中色赤峰白音诺尔矿业公司、山东黄金红岭矿业公司、维拉斯托矿业公司、赤峰敖仑花矿业公司等5家矿山企业达到二级标准化企业。其他非煤矿山企业在现有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的基础上,20%四级标准化企业晋升为三级,10%五级标准化企业晋升为四级。
三、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1、进一步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在此基础上,要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组织纪律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采掘作业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等。
2、建立健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非煤矿山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每个作业班次必须保证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
3、建立并严格执行地下矿山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矿领导带班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将矿领导带班计划在井口及地面醒目地点进行公示。下井带班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做为主要管理责任。
4、矿山企业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条件的小型矿山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图纸: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线路图,做到及时填绘,并与实际相符。
5、强化矿山企业安全教育和培训。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要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6、严格实施地下矿山外包工程施工备案制度。地下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在承揽工程时,必须严格按自治区安监局《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市安监局《关于集中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赤安监管非煤字[2010]116号)要求,经旗县区安监局审查、在市安监局备案,未进行审查、备案的施工单位不准进行矿山井下施工作业,矿山企业也不准将采掘工程承包给未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四、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基础条件建设
1、地下矿山的提升运输、机械通风、排水、开拓、采掘、供配电等几大生产系统必须达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并严格按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准进行生产。
2、露天矿山、小型采石场能够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不准进行生产。
3、地下矿山企业必须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每班作业前必须经专人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作业现场作业,检测人员要认真做好记录,同时地下矿山企业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有针对性的进行应急救援演练,以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个人防护能力。
4、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地下矿山使用的矿用设备凡被列入安全标志认证管理目录的必须使用经安标认证的矿用设备产品,淘汰非标矿用设备产品。
五、继续集中进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互检工作
市安监局将在8月份开始,集中利用60天时间组织开展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互检。互检将抽调相关旗县区安监局分管非煤矿山的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对12个旗县区进行检查,每个旗县区现场抽查4-5个非煤矿山企业。通过互检,相互交流监管工作经验,解决非煤矿山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达到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水平的目的。
六、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
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验制度,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按设计施工和建设周期监督管理,在建设期内未按期完工的,应经原审查单位批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试生产的,要制定试生产方案报安监部门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运行),严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边建设边生产。
七、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工程安全监管
安监部门要广泛宣传和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质勘探单位和坑探工程未经坑探工程设计及安全专篇审查通过的勘探项目,一律不准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对于已开工的地质勘探项目要严格按《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的规定进行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地质勘探单位对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地质勘探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和以探矿名义从事采矿活动,一经发现,将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
八、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
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加大事故查处力度,重点是确保责任追究落实到位,真正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确保事故查处规范有序,依法合规。认真执行非煤矿山发生死亡事故停产整顿的要求,非煤矿山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要向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
九、继续开展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按照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的四个一律要求,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领域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确保非煤矿山行业打非治违工作真正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