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安监管非煤字〔2011〕6号
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停产整顿和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安监局:
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自治区安监局对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均下达了隐患整改指令,要求凡是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自治区安监局规定的时间停产整顿,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经市安监局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截止目前,除3户2010年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提出复产验收申请外,其余均未提出复产验收申请。现对2010年下半年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停产整顿和复产验收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有关旗县区安监局必须认真监督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落实自治区安监局停产整顿指令,结合节后复产验收工作做好发生事故企业整改验收工作,发生事故企业按自治区安监局规定时间停产整改合格后报请旗县区安监局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由旗县区安监局报市安监局组织复产验收(自治区安监局要求进行现状评价的,还要请中介机构进行现状评价)。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产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请各旗县区安监局务于2011年2月底前将2010年非煤矿山事故调查报告和旗县区政府结案批复文件报市安监局备案,市安监局将向各旗县区政府通报2010年各旗县区非煤矿山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情况。今后,各旗县区必须严格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报告调查处理事故,并按规定时限提交调查报告和批复结案,及时将调查报告和政府结案批复文件报市安监局备案。
赤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