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安监管非煤字〔2011〕20号
关于赤峰市盛鑫矿业有限公司0.3万吨/年
萤石选厂尾矿库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
喀喇沁旗安监局:
依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和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做好全区非煤矿山和工商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内安监管办字[2005]60号)文件有关规定,2010年11月20日,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赤峰市盛鑫矿业有限公司0.3万吨/年萤石选厂尾矿库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进行了审查,形成了专家组意见,设计单位长春黄金设计院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了修改,提交了修改后的赤峰市盛鑫矿业有限公司0.3万吨/年萤石选厂尾矿库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由喀喇沁旗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设计单位长春黄金设计院资质符合要求。同意专家组意见,原则通过该选厂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该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设计进行施工,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尾矿库施工中要认真做好隐蔽工程记录。项目竣工后,由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三、喀喇沁旗安监局要认真监督项目建设、施工等单位落实本批复提出的各项要求,加强对建设、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监管,确保施工安全。
四、该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和试运行期为1年。
赤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