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安监管非煤字〔2011〕24号
关于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
2#尾矿库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
宁城县安监局:
依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和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做好全区非煤矿山和工商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内安监管办字[2005]60号)文件有关规定,2011年1月22日,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2#尾矿库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进行了审查,形成了专家组意见,设计单位中冶沈勘秦皇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了修改,提交了修改后的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2#尾矿库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由赤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设计单位中冶沈勘秦皇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资质符合要求。同意专家组意见,原则通过该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该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设计进行施工,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尾矿库施工中要认真做好隐蔽工程记录。项目竣工后,由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三、宁城县安监局要认真监督项目建设、施工等单位落实本批复提出的各项要求,加强对建设、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监管,确保施工安全。
四、该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和试运行期为1年。
赤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