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安监管非煤字〔2015〕65号
各旗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更好服务非煤矿山企业,市安监局受自治区安监局委托,代为办理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及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委托、取消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事项的通知》(内安监管一字〔2015〕6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委托事项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受自治区安监局委托,以下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市安监局受理核发:
1.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及其尾矿库(五等);
2.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年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
3.独立尾矿库(五等);
4.地质勘探单位;
5.爆破作业单位;
6.采掘施工企业。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自治区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以下建设项目(含新、改、扩建)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委托市安监局实施:
1.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选矿厂及其尾矿库(五等);
2.小型独立选矿厂及其尾矿库(五等)。
二、取消事项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安全专篇审查备案。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工作
(一)办理流程
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从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的决定,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具体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发证。
(二)职责分工
成立非煤矿山企业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安监局非煤矿矿山安全监管科全体成员及各旗县区安监局局长、分管副局长、非煤矿矿山安全监管股工作人员组成。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放工作中,市安监局非煤矿矿山安全监管科及各旗县区安监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审查工作,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同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三)审查要求
1.坚持“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所有审查人员要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安监总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安监非煤字〔2010〕14号)要求进行审查。
2.审查书、延期审查书、变更审查书中所有审查分项,由旗县区安监局包括主审查人在内的2人以上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既要审查检测单位资质和有效期,又要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安监总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安监非煤字〔2010〕14号)划定的范围审查是否存在漏检项目),填写审查意见,签名并加盖旗县区安监局印章。
3.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必须由申报企业加盖单位印章,由旗县区安监局具体审查人员审查签名后加盖旗县区安监局印章。
4.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人必须对企业所有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受理审查工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程序合规;审查书、延期审查书、变更审查书中综合审查意见,由受理人进行审查,填写受理审查意见并签名。
5.审查书、延期审查书、变更审查书中承办部门意见,由市安监局主审人根据审查意见,签署承办意见后签名。
6.“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由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签名并加盖市安监局印章。
(四)监督管理
各旗县区安监局要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有关要求,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和有关中介机构的安全监管。在非煤矿山企业申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包括初次、延期、变更申请),要及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以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核查,对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及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要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核查工作要明确措施,落实责任,防止走过场。市安监局将不定期以现场检查或组织旗县区安监局互查的方式,加强对旗县区安监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督察,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旗县区将予以通报批评,由此而引发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或法律责任。
新办、延期、变更申请书和审查书统一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上自行下载。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
关于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按照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坑探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赤安监管非煤字〔2013〕84号)执行。
请各旗县区安监局将此文件发至辖区内各非煤矿山企业和有关中介机构。
赤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