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立即集中开展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内安监管一字〔2018〕8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我市已进入主汛期,受极端天气影响,给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带来诸多不利因素,防汛形势十分严峻。各地、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务必高度重视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汛期安全工作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抓实抓细抓好,对防汛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行动,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安全度汛。
二、突出重点,立即行动
各旗县区安监局、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迅速开展汛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检查,严控安全风险。
(一)露天矿山及排土场:要重点抓好防滑坡、防垮塌和防泥石流工作;要对截水沟进行清理疏通,对排水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防排水系统畅通;定期对采场工作帮、高陡边帮检查;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认真检查;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是否畅通;加强对采场总出入沟、工业场地防洪措施检查。
(二)地下矿山:要重点排查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暴雨或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有关规定落实和演练情况;供电系统的完好情况;井下排水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情况;加强对位于河流、山区附近存在水患、山洪等灾害威胁矿井的监控;认真落实地面防洪、井下探放水等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采空区、废弃矿井、老窑积水和地表沉陷区的普查、管理和监测;报废的井筒要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严防透水、淹井等事故的发生;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拦截和导出地表水体。
(三)尾矿库:要重点排查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排洪构筑物断面尺寸、入水口高程等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对排洪设施进行了检查、维修和疏浚,要确保上述尾矿库安全设施参数符合设计要求,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坚决防止溃坝、漫顶等事故发生。
(四)各非煤矿山对矿区工业厂房、居民生活区、工棚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存在泥石流、滑坡、坍塌等隐患的地方,要果断撤出人员,建立在排土场以及高陡边坡下的建筑物要立即撤出人员并拆除建筑物。要做好机械设备和工业厂房尤其是爆破器材库房的防雷工作。
三、加强监管,狠抓落实
(一)各旗县区安监局要重点检查非煤矿山企业防汛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辖区生产矿山和所有尾矿库逐一进行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责令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责令停产整改,确保万无一失。主汛期,市安监局要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生产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二)各旗县区安监局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汛期值班值守制度,汛期要全天24小时值班,安排专人负责对矿井、尾矿库、采场边坡、排土场、地表塌陷区等可能影响矿山及周边环境安全的重点部位进行巡查,确保信息联系畅通,使险情能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三)汛期期间位于地表河流、水库附近和易受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威胁的地下矿山要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坚决杜绝淹井(矿)事故的发生。
请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2018年7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立即集中开展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
内安监管一字〔2018〕88号
各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日,受持续强降水、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影响,内蒙古大部分地区降雨量超过往年同期,并不同程度引发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给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严重威胁。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安全防汛和抢险救灾工作视频会议、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治区安监局决定立即集中组织开展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从即日起至2018年8月底结束。
二、检查方式
自治区、盟市和旗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同时检查。旗县安监局要对辖区内所有可能受暴雨、山洪、泥石流威胁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地下矿山存在塌陷区导水和淹井风险、尾矿库存在漫顶和溃坝风险、露天矿山存在坍塌和滑坡风险的矿山企业进行重点检查。盟市安监局要对重点旗县和大中型矿山企业进行抽查、检查,对旗县安监局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开展情况、矿山企业防洪防汛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地表防洪、采空区、尾矿库、井下防排水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自治区安监局将组成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组,对重点盟市和旗县、重点矿山企业进行督查、检查。
三、检查重点
(一)地下矿山。重点检查地表排洪沟、截洪沟是否通畅,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废弃矿井和老旧采空区,地表塌陷区是否存在地表水、大气降水直接灌入井下的情况;检查井口标高是否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检查矿山的主要泵房进口是否装设防水门,泵房底板标高是否高出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米;检查主要排水设备、排水管路是否符合“三泵两管”规定,是否满足排水能力要求,是否按规定敷设两条独立的电源线路;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是否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是否编制探水设计进行超前探放水。
(二)露天矿山。重点检查采场排水设备、设施是否完好,封闭圈周围截水沟是否通畅,工作帮和非工作帮边坡是否稳定,是否存在垮塌现象;检查边坡安全监测系统是否运行可靠,是否存在监测数据异常等情况。重点检查排土场周围截洪沟和排水设施是否完好、可靠,排土场内平台反坡是否符合规定,平台排水沟是否能有效拦截平台表面及坡面汇水,排土场及下游泥石流拦挡坝是否安全可靠。
(三)尾矿库。重点检查排洪系统是否满足泄洪要求,周围山体截洪沟是否通畅,坝体是否存在冲沟、裂缝、渗漏、坍塌等情况,坝体位移、浸润线、干滩、库水位等在线监测参数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尾矿库周边山体是否稳定,是否存在违章建筑、违章施工、违章采选作业、违章回采尾砂等影响尾矿库安全的行为。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应急管理部7月20日安全防汛和抢险救灾工作视频会议、7月18日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要求,扎实做好当前主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消除麻痹大意思想和侥幸心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周密安排部署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全力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非煤矿山汛期生产安全。
(二)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全面落实防洪防汛主体责任,成立防洪防汛应急组织机构,及时分析研判防洪防汛形势,对受暴雨、山洪威胁存在淹井、溃坝、垮塌、滑坡、泥石流险情的作业区域,要立即撤出、疏散危险区域内作业或其他人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不落实防洪防汛主体责任、不按要求和期限整改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要按上限规定进行处罚,必要时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淹井、溃坝、滑坡等重大风险和隐患的矿山企业,必须立即执行停产撤人措施。
(三)加强汛期应急值班值守。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汛期值班值守工作,安排专人对矿山井下(采场)、工业厂区、生活区、尾矿库、排土场和露天边坡等重点设施、场所及周边废弃老旧矿井、地表塌陷区、尾矿库和排土场下游可能受威胁的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巡视检查。一旦发现险情,要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险情扩大和人员伤亡。要落实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好应急救援物资及设备,确保出现险情时能够快速有效施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与气象、水利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信息,及时有效进行应急处置。要严格落实领导24小时在岗带班、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细化应急措施,完善保障机制,确保险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201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