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案例
一、【标题】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对山东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失实检测检验报告行政处罚案
二、【关键词】
检测检验机构、漏检、失实报告、行政处罚
三、【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山东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事由: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2023年7月1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第三督导检查组对赤峰市非煤矿山开展督导检查,发现问题1:山东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空压机检验报告中储气罐检查孔和温度保护(A类否决项目)漏检,其检验报告仍判为合格,报告整体结论错误;FKCDZ(DK62)-10-No28型主通风机检验报告中安全保护装置、监测用仪器仪表、备用电机等项目漏检。问题2:山东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传动系统、消防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项目漏检的情况下,为矿方出具RU-6无轨运人车检验报告,矿山未按国家规定对无轨运人车辆进行定期检测检验。问题1、问题2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八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之规定。
四、【查办要点或争议焦点】
山东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三份检测检验报告是属于失实报告还是属于虚假报告是本案行的争议焦点。行政执法人员查阅相关资料,深入分析,严肃讨论,并提请法制审核,报局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
五、【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山东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三份检测检验报告虽然存在漏检项,但执法人员认为检测检验报告内容未构成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且尚未造成重大损失。本着合法、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危害程度。对本案涉及三份检测检验报告认定为失实报告。按照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速度应当基本相当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八号)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停业整顿,每份失实报告处罚人民币XX万元整,三份失实报告合并处罚款人民币XX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典型意义】
本案主要针对两项违法行为,即:山东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空压机检验报告中储气罐检查孔和温度保护(A类否决项目)漏检,其检验报告仍判为合格,报告整体结论错误;FKCDZ(DK62)-10-No28型主通风机检验报告中安全保护装置、监测用仪器仪表、备用电机等项目漏检。山东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传动系统、消防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项目漏检的情况下,为矿方出具RU-6无轨运人车检验报告,矿山未按国家规定对无轨运人车辆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矿用设备检测检验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和提高生产效率的重要环节。通过定期检测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为企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矿山安全生产提供保障。本案对山东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三份失实报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倒闭该企业及企业人员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检测检验服务活动,并对作出的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同时,通过典型案例力争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