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煤矿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煤矿安全监管和治理责任,有效防范化解煤矿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包保(包联)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及驻矿安监员(安全信息员)重点检查内容的规定〉的通知》(内能安监二字〔2023〕83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的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24〕10号)有关要求,现就落实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和治理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监管责任牌接受社会监督
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实施挂牌管理,在煤矿的醒目位置设立监管责任牌,接受社会监督。责任牌主要内容:煤矿名称、详细地址、生产规模、采矿证号及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有效期,以及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包保市政府、旗县区政府领导姓名、职务与联系电话,企业主要负责人姓名与联系电话等。
二、领导干部包保煤矿重点督导检查内容
市、旗县区政府领导干部每年至少2次到包保的重点煤矿开展一次督导检查,每季度听取负责包保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相关问题。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一)生产建设煤矿
1.掌握井工煤矿入井人员和井下作业场所的数量,掌握露天煤矿入坑人员和采剥设备、运输车辆数量。
2.掌握煤矿民爆物品使用量、用电量、采掘(采剥)工作面产量、进尺(剥离)及销售量。
3.检查井工煤矿各主井口、副井口、风井口、堆煤厂监控视频安设情况,露天煤矿出入坑道路、出入排土场道路、采剥作业地点、采场边坡和排土场边坡监控视频安设情况,确认正常使用并上传至属地日常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4.查看煤矿企业领导值班值守在岗情况。
5.检查入井(入坑)人员登记表,并与矿灯发放记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数据交叉比对。
6.检查煤矿调度室,重点查看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上传情况。
(二)长期停产停建煤矿
1.远距离断电情况。
2.停供煤矿民爆物品情况。
3.井口(坑口)封闭情况。
三、严格落实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明确市应急管理局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同时工信、能源、自然资源、环保、公安、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从产业规划、立项审批、环保管理、炸药库管理、用地审批、林地征用、河道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全面落实防范化解煤矿及安全风险责任。
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根据政府领导包保责任人的工作安排,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组织开展监管检查、安全执法,确保上级监管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3.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煤矿及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4.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妥善处置煤矿突发事件。
四、全面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
煤矿及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企业煤矿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全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强化对煤矿安全管理。
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承担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责任,对防范化解煤矿及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
3.负责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煤矿及一岗双责管理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融合创建。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及时启动本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并消除矿山、突发事件。
6.组织编制煤矿“一矿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全面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附件:赤峰市煤矿包保.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