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尾矿库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监管和治理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尾矿库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的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24〕10号)有关要求,现就落实全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监管和治理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监管责任牌接受社会监督
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尾矿库实施挂牌管理,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尾矿库的醒目位置设立监管责任牌,接受社会监督。责任牌主要内容:矿山(尾矿库)名称、详细地址、生产规模(库容)、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有效期,以及包保市政府、旗县区政府领导姓名、职务与联系电话,企业主要负责人姓名与联系电话等。
二、落实政府领导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
实行市人民政府领导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本辖区防范化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第一责任人。
工作职责:
1.每季度听取负责包保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相关问题。
2.每年至少2次到负责包保的重点矿山和尾矿库作业现场进行检查。
三、严格落实部门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明确市应急管理局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同时工信、发改、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从产业规划、立项审批、用地审批、林地征用、河道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全面落实防范化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尾矿库安全风险责任。
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根据政府领导包保责任人的工作安排,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组织开展监管检查、安全执法,确保上级监管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3.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尾矿库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4.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妥善处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尾矿库突发事件。
四、全面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尾矿库企业主体责任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尾矿库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企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尾矿库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全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强化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管理。
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承担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责任,对防范化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
3.负责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尾矿库一岗双责管理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融合创建。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及时启动本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并消除矿山、尾矿库突发事件。
6.组织编制非煤矿山“一矿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全面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附件:1.赤峰市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公示表 .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