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安监管应急字〔2011〕5号
关于制定发布《赤峰市冶金事故
灾难应急预案》的意见
市政府应急办:
鉴于我市冶金企业逐年增多的趋势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市安监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了《赤峰市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基本稿,请市政府应急办对基本稿给予修改指导,并建议以市政府文件发至各旗县区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以及全市各冶金企业。
此致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赤峰市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冶金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防范冶金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赤峰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赤峰市行政区域内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火灾、高炉垮塌、中毒等事故灾难的应对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赤峰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旗县区人民政府为主,赤峰市有关部门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是事故应急预案的第一响应者,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5)依法规范,不断完善。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救援工作与事故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预测和预防性检查工作,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做好应对事故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队伍准备、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冶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执行指挥长:市安监局局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安监局相关副局长
配合部门: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广电局、市消防支队、市总工会。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及工作人员由市安监局安排。
2.2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市指挥部综合协调领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危险化学品专家组成员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特殊情况时,由市指挥部直接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并及时向市政府和自治区安委办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增援时,报请市政府和自治区安委会统一协调、调度。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指定相关主管部门牵头成立专业救援组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各组主要职责: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部队牵头,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抢救人员,控制泄露,扑灭火灾,控制灾害蔓延。
(2)安全保卫组: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安全保卫和群众疏散。
(3)工程抢险组:由主管部门牵头,对事故现场的工程和周边被损毁的公共设施进行抢修。
(4)医疗救护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紧急救治和护送转运。
(5)物资供应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与保障。
(6)通讯保障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事故现场与救援指挥部的通讯畅通。
(7)技术支持组:由安监部门牵头,市和旗县区相关专家组人员参加,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提出救援方案和相关技术措施以及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为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由市指挥部直接指挥的应急救援工作,现场专业救援组由市和旗县区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并接受市指挥部的指挥。
3 预防预警
3.1 危险源监控与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赤峰市安监局按规定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自治区安委办和自治区政府。
冶金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旗县区和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旗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档案;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研究制订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预防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时上报。
3.2 事故预防
所有冶金企业必须制定冶金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检查。
3.3 预警行动
乡镇、苏木安监站、旗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旗县区政府应急办接到可能导致冶金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认为事故险情严重,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上级政府和安监部门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3.4 信息报告与处理
(1)冶金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现场处置程序立即开展自救、互救。
(2)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旗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信息,接到Ⅲ级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至市政府,同时报市安监局;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市安监局接到Ⅲ级及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将有关事故情况报自治区安委办。
4 应急响应
4 .1 分级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Ⅲ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其中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全力组织抢险救援,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 响应程序
4.2.1 事故等级达到Ⅰ级、Ⅱ级,市人民政府在启动本预案时:
(1)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安委办;同时收集事故有关信息,采集事故相关数据和资料;
(2)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并指挥救援;
(3)同时向事故发生地提供有关专家、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提出事故抢险救援指导意见;
(4)根据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自治区政府启动上一级预案。
4.2.2 事故等级达到Ⅲ级,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旗县区政府同时启动本级预案。
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时,根据事态发展和现场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市指挥部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1)立即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2)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安委办;
(3)组织指挥部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挥救援;
(4)通知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5)收集事故有关信息,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和资料;
(6)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环保等工作;
(7)组织专家咨询,提供事故抢险救援方案;
(8)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9)根据领导指示,通知赤峰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4.3 事故等级Ⅳ级的应急响应由旗县区政府启动本地区应急预案。市安监局参与、协调、指导冶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 .4 指挥与协调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抢救;旗县区人民政府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
市人民政府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安监局应及时向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4.5 现场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旗县区政府及冶金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冶金企业和当地人民政府首先立即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2)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立即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冶金事故的危害程度报告当地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3)旗县区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安监部门提出援助。
(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现场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当地政府组织公安、武警、交通管理部门开辟抢险通道,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实施。
(6)根据事态发展,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出现继续抢救对救援人员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价值等情况时,经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后,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由指挥部集体讨论决定。
4.6冶金事故按照可能造成的后果,分为:高炉垮塌事故,煤粉爆炸事故,钢水、铁水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事故,煤气、硫化氢、氰化氢中毒事故,氧气火灾事故。针对上述事故特点,事故发生单位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参照下列处置方案和处置要点开展工作。
4.6.1 一般处置方案要点
(1)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迅速组织群众撤离事故危险区域,维护好事故现场和社会秩序;
(2)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受过专门的训练,配备相应的防护(隔热、防毒等)装备及检测仪器(毒气检测等)。
(4)立即调集外伤、烧伤、中毒等方面的医疗专家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5)掌握事故发展情况,及时修订现场救援方案,补充应急救援力量。
4.6.2 高炉垮塌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发生高炉垮塌事故,铁水、炽热焦碳、高温炉渣可能导致爆炸和火灾;高炉喷吹的煤粉可能导致煤粉爆炸;高炉煤气可能导致火灾、爆炸;高炉煤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可能导致中毒等事故。处置高炉垮塌事故时要注意:
(1)妥善处置和防范由炽热铁水、煤粉尘、高炉煤气、硫化氢等导致的火灾、爆炸、中毒事故;
(2)及时切断所有通向高炉的能源供应,包括煤粉、动力电源等;
(3)监测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特别是下风向区域)空气中的有毒气体浓度;
(4)必要时,及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有毒气体浓度进行分析,划定安全区域。
4.6.3 煤粉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在密闭生产设备中发生的煤粉爆炸事故可能发展成为系统爆炸,摧毁整个烟煤喷吹系统,甚至危及高炉;抛射到密闭生产设备以外的煤粉可能导致二次粉尘爆炸和次生火灾,扩大事故危害。处置煤粉爆炸事故时要注意:
(1)及时切断动力电源等能源供应;
(2)严禁贸然打开盛装煤粉的设备灭火;
(3)严禁用高压水枪喷射燃烧的煤粉;
(4)防止燃烧的煤粉引发次生火灾。
4.6.4 钢水、铁水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发生钢水、铁水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1)严禁用水喷射钢水、铁水降温;
(2)切断钢水、铁水与水进一步接触的任何途径;
(3)防止四处飞散的钢水、铁水引发火灾。
4.6.5 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发生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及时切断所有通向事故现场的能源供应,包括煤气、电源等,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4.6.6 煤气、硫化氢、氰化氢中毒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冶炼和煤化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煤气、硫化氢和氰化氢泄漏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1)迅速查找泄漏点,切断气源,防止有毒气体继续外泄;
(2)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设置警戒线,向周边居民群众发出警报。
4.6.7 氧气火灾事故处置要点
发生氧气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1)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堵漏或切断氧气供应渠道,防止氧气继续外泄;
(2)对氧气火灾导致的烧伤人员采取特殊的救护措施。
4.7 信息发布
按照《赤峰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4.8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亡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的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5.2 保险
事故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出人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必要时,可预付理赔款。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事故发生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呈报自治区安监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保证24 小时有人值守,有关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系畅通。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安监局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应急资源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报送重要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1)应急救援装备保障。冶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有关企业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企业、本地区冶金事故救援需要和特点,储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
(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公安消防部队是冶金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冶金企业及其他危化企业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是冶金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做到反应迅速,常备不懈。
(3)应急救援资金保障。企业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做好必要的救援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4)交通运输保障。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提供交通支持,保证及时调运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和物资。
事故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必要时,市和旗县区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和沿途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5)医疗卫生保障。事故发生地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冶金企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机构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治,各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必要时,市政府指挥协调市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力量支援。
市和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护队伍,发生事故时,应根据要求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
(6)治安保障。事故发生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灾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动员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7)物资保障。冶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冶金企业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遵循“服从调动,服从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旗县区的物资调用,由市安监局负责协调。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和旗县区政府、市和旗县区安监局冶金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建立本级应急救援专家组,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和专家基础数据库,开展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技术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在应急响应状态下,事故发生地旗县区气象部门要为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提供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市气象部门予以协助指导。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公众信息交流。旗县区人民政府、冶金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职工说明冶金企业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冶金企业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冶金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并参加业务培训;冶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教育;市和旗县区安监局负责对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并将应急管理培训内容列入市和旗县区政府行政管理培训课程。
(3)演练。冶金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定期组织冶金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于演练结束后一周内向市安监局提交书面总结。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6.5 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对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7 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冶金企业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Ⅳ级响应(一般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炉垮塌、煤粉爆炸、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造成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特别严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炉垮塌、煤粉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造成50~99人中毒,或造成5000~10000(不含)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炉垮塌、煤粉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事故、氧气火灾事故,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造成30~49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炉垮塌、煤粉爆炸、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造成29人以下中毒,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等。
7.2 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安监局及时组织修订。市安监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及时组织修订。
7.3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