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安监管应急字〔2011〕10号
赤峰市安监局关于全面加强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安监局:
近年来,随着矿业经济的快速发展,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面临严峻的挑战。一是多数矿山企业远离专职矿山救护队,现有专职救护队保护半径过大;二是有的中型以上的矿山企业还没有按国家规定建立起专职矿山救护队;三是一些小型矿山企业兼职救护队组织不健全、人员救护技能较低;四是一些矿山企业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备严重不足,更缺乏大型的救护设备;五是有的矿山企业没有与专职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已签订救护协议的,也普遍存在着对协议企业情况不明、技术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六是应急预案编制质量不高,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对预案的培训和演练。这种状况与我市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很不适应,全市矿山尤其是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救援任务十分艰巨。为加强全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现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将矿山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要进一步增强对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要性、迫切性的认识。进一步明确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企业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对策。要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奖惩。要对矿山企业专职救护队标准化建设情况、兼职救护队建立与队员培训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投入与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储备柜建设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备案、培训、演练情况、应急救援协议签订与履行情况、汛期应急值守与应急救援准备情况、预防性安全检查等情况列入安全生产检查表,逐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下达整改指令,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要督促中型以上矿山企业按规定建立企业专职救护队。
根据《矿山救护规程》和国务院安委会、自治区政府安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凡中型以上规模的矿山企业都要建立企业专职救护队。要摸清中型矿山企业底数,要制定大中型矿山企业建立专职救护队的规划和时间表,督促其尽快建立。提高企业的自救能力。
三、依托较大矿山企业,建立本地区专职矿山救护队。
矿山企业较多的地区,本地区没有专业矿山救护队的,应提请旗县区人民政府尽快建立起政企联建或政府独建的专职矿山救护队。对小型矿山企业应当责令建立兼职矿山救护队,且必须与邻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应急救援协议期限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致。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或延期办证时只签一年,而之后不再签的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责令限期补签,对逾期不签订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依法给予处罚。
四、加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储备力度。
各矿山企业专、兼职救护队要按《矿山救护规程》专职、兼职救护队装备配备标准,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对逾期不配备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依法给予处罚。
矿山企业较多的地区,旗县区安监局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储备一定数量和种类的大型应急救援装备和重要的应急物资。要积极引进采用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尤其是针对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引进采用高效快速救援钻机、大型排水设备、大型清障支护设备、快速灭火设备、移动发电设备以及设备运载、人员避险、搜寻、定位等装备,切实提高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各地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装备物资的有效存储与快速调运机制,确保储备到位、调运顺畅、资源共享、使用高效。
五、积极探索建立矿山救护队建设发展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本地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要加大对专职和兼职矿山救护队的投入力度。旗县区政府依托本地区专职矿山救护队建立的带有地区性的专职矿山救护队,旗县区政府要加大对专职矿山救护队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必要时,将本地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一定比例进行提取,统筹用于本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建立矿山救护队建设运行和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救援行动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做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六、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
要督促各矿山企业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工作。对应急预案未通过专家评审的,不得受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对应急预案演练要切实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对矿山企业不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
各地区要适时开展矿山企业应急预案的培训,对应急预案参与人员要进行全员培训,切实提高矿山企业应急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专兼职救护队员相应的应急指挥、现场应急处置、避险、逃灾、自救、互救能力。
要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牌板化管理,要督促各矿山企业将应急处置程序和现场处置方案等全部实现牌板化。
七、加强矿山救护队伍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对矿山救护队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要制定年度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并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员深入作业现场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应急救援队伍要制定本队预防性安全检查实施方案,适时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要按《指导意见》规定的检查范围、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认真开展检查。要坚决纠正只签订救护协议而不开展预防性检查,只收取服务费用而不进行技术服务的现状。切实发挥签订救护协议的作用。
此通知落实情况,请各地于2011年7月1日前书面报市安监局应急办。附件1、附件2请各地于7月1日前传真报市安监局应急办。
此通知
附:1、有关旗县区大、中型规模的非煤矿山企业名单
2、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协议情况统计表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