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安监管应急字〔2017〕3号
各旗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等法律法规和2017年度工作安排,市安监局决定在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重点岗位推广应用“岗位风险告知和应急处置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一)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岗位风险告知和应急处置卡”具有简明、易懂、实用的特点,重点岗位一线员工易于掌握,在较短的时间内强化应对突发事故和风险的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和降低危险岗位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夯实应急救援基础。“岗位风险告知和应急处置卡”直接面向一线员工,突发事故发生时,一线员工能够快捷有效地进行处置,是应急救援最直接、最基础的力量。事故初始阶段的正确处置,把事故消灭或控制在萌芽状态,对控制事故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起到关键性作用,它的实施夯实了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基础。
(三)营造企业安全文化。“岗位风险告知和应急处置卡”是对各种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可以强化员工风险意识,时刻绷紧安全弦,增强安全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利于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营造安全浓厚氛围,形成企业安全文化。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企业为主的原则。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突发事故发生时先期应急处置的力量。企业对自身生产情况了解,既是制定“岗位风险告知和应急处置卡”的主体,也是实施的主体。推行“岗位风险告知和应急处置卡”必须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由企业具体实施,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指导和服务,督促企业真正贯彻落实。
(二)坚持简明、易懂、实用的原则。高危行业的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复杂,一线员工往往难以全面系统掌握。制定“岗位风险告知和应急处置卡”要通俗易懂、内容简明,注重实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可能发生事故的具体应对措施,着重解决发生事故时员工“做什么、怎么做、何时做、谁去做”的问题,使员工能及时正确地处置和报告事故。
(三)相互衔接的原则。“岗位风险告知和应急处置卡”内容必须与企业应急预案内容和救援程序相衔接,并与该岗位的操作规程相衔接。
(四)重点突出的原则。制定“岗位风险告知和应急处置卡”要突出重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必须实施。强化员工对危险岗位风险因素的认识,掌握应急措施,从而达到实施的目的。
(五)不断完善的原则。根据企业危险物质、生产工艺、应急设备、作业环境的变化,不断修改“岗位风险告知和应急处置卡”。充分发挥企业员工主观能动性,听取意见和建议,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共同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三、实施步骤
各旗县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管辖的高危行业进行调查分析,针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数量、预案制定和演练及实际效果等情况,明确推行对象,选择适当数量的重点企业,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督促相关企业按照下列步骤推行。
(一)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目的在于认识风险,预测可能发生的各种事故类型,提出防范措施和假定风险发生时需采取的应急措施,“岗位风险告知和应急处置卡”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
(二)编制“岗位风险告知和应急处置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岗位风险告知和应急处置卡。“岗位风险告知和应急处置卡”应当告知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明确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市局编制的“岗位风险告知和应急处置卡”模板,供有关单位参考。
(三)教育培训。“岗位风险告知和应急处置卡”适用对象是生产一线员工,熟悉程度决定了最终的推行效果。各企业要结合应急预案演练,要将“岗位风险告知和应急处置卡”纳入到员工教育培训之中,使每个员工都能熟知熟会,遇到情况能熟练应用。
(四)全面实施。企业将“岗位风险告知和应急处置卡”塑封成小卡片,发放到每一个相关员工的手中,重点岗位做到“一岗一卡、一人一卡”,并在重要位置张贴上墙。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力组织。“岗位风险告知和应急处置卡”是普及应急知识、强化应急技能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的有效手段。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迅速行动,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将“岗位风险告知和应急处置卡”作为检查企业自纠自查、行业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
(二)加强检查,狠抓落实。各旗县区安监局要认真组织企业按职责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制定检查计划,加大重点企业、重点岗位检查和抽查力度,确保岗位风险告知和应急处置卡工作的有序推进。
(三)注重宣传,营造氛围。要组织开展落实“岗位风险告知和应急处置卡”宣传活动,推广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市安监局将“岗位风险告知和应急处置卡”推广应用工作作为今年应急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请旗县区抓好部署、督促和检查工作,务必在5月底前完成推广工作。
赤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