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峰市粉尘防爆专项
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安委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9号)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落实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有关整改措施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4号)精神,深刻吸取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粉尘爆炸事故教训,按照《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深化粉尘防爆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安委办发〔2015〕4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粉尘防爆安全专项治理,现将《赤峰市粉尘防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
赤峰市粉尘防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深化粉尘防爆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工贸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治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生产条件,遏制粉尘爆炸事故发生,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范围
我市所有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贸企业。
二、治理目标
依据新《安全生产法》、《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8号)、《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对全市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贸企业深入开展检查治理工作,实现安全培训全覆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治理检查全覆盖,取缔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治理整改一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升一批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全
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三、职责分工
各旗县区安委办为专项治理工作的主体,相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各司其职,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安监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履行安委办职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工作。
消防部门:依法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贸企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企业消防安全和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企业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四、治理内容
针对我市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贸企业进行重点治理。
1.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2.必须确保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3.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4.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所有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防爆电气设备。
5.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6.建立健全粉尘防爆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粉尘防爆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7.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8.加强对粉尘爆炸危险性的辨识和对职工粉尘防爆等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
五、工作重点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贸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相关证照不全的。
2、存在重大隐患无法整改的。
3、整改后验收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贸企业具有以下情形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1.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
2.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
3.消防设施不全或严重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
4.生产场所泄爆口面积不足,不能满足泄爆要求的。
5.其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贸企业具有以下情形立即整改,限期完成:
1.未使用粉尘防爆电气设备的。
2.生产场所产尘点未安装除尘设备的。
3.从业人员未经培训直接上岗的。
4.未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粉尘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的。
5.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劳保用品直接上岗的。
6.未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警示标志的。
六、治理步骤
(一)宣传发动,组织培训(2015年4月28日至5月10日)
1.各旗县区安委办对辖区内的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整改目标,限定整改时限,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展开专项治理工作。各旗县区要于2015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治理方案、相关企业的监管台账(见附表)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安委办。
2. 组织召开全市各旗县区相关执法人员及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的安全培训和专项治理动员会,重点培训学习《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8号)、《粉尘防爆安全规程》、《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等规程规范。宣传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动员相关人员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要求。
3.深入企业大力宣传粉尘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法规标准,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开展专项治理。
(二)专家指导,自查自改(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6月30日)
1. 各旗县区安委办组织有关监管人员和专家深入企业,按照有关法规标准和专项治理的要求,指导和推动企业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和自查自改工作。同时按照《粉尘防爆专项整治检查表》(见附表),进行全覆盖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 相关企业要按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对照《粉尘防爆专项整治检查表》,组织全员安全培训,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并于2015年6月30 日前将本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情况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各旗县区安委办将本地区自查自改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将成立检查组,对各旗县区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三)强化措施,全面整改(2015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对排查出的隐患,企业要根据相关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并建立整改台账,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限定整改时限,认真落实整改工作。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人员“五到位”。企业整改期间各旗县区安委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指导。
所有企业必须在2015年11月1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2015年11月15日前,各旗县区要对本次专项治理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报送市安委办。
(四)检查督查,全面总结(2015年11月20日至11月30日)
市安委办组织相关单位成立检查组对各旗县区和有关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和抽查,并将检查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安委办负责全市及各旗县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导,建立联合执行法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
各旗县区安委办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注重实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认真、扎实地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旗县区安委办要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相关部门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对所有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贸企业摸排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检查要认真细致,隐患整改要彻底,切实做到有检查记录、有整改指令、有复查意见。对专项治理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企业尽快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无法整改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要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打击。
(三)突出示范企业的带头作用
每个旗县区选择2家具备一定规模、粉尘爆炸危险程度较高的企业作为专项治理工作示范企业。积极协助示范企业的隐患整改工作,率先完成验收。充分发挥示范企业的标杆作用,推广成功经验,提高其他企业开展整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各旗县区于5月10日前将示范企业名单报至市安委办。
(四)坚持统筹兼顾。各旗县区要把本次专项治理作为本地区今年安全生产最重点工作来抓,要与“九打九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发现问题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对不落实整改措施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严格按照“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处罚一批、停产一批、取缔一批典型非法违法企业,使相关企业实现“四个明显提高”:一是促使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二是促使企业严格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防范能力明显提高;三是促使企业全面改善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四是促使企业切实加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全体人员安全素质明显提高。大幅提升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工贸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严防事故发生。
表1
赤峰市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企业台账
企业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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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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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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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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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营业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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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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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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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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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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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尘车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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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消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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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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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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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尘车间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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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名称 |
建筑结构 |
建筑面积 |
职工人数 |
产尘部位 |
除尘设备 (个数) |
除尘设备种类 |
疏散出口数 |
使用何种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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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粉尘防爆专项整治检查表(木材加工企业)
序号 |
检查内容及要求 |
检查依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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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厂房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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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防火间距:木材加工厂房(乙类)与重要公共建筑、民用建筑、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毗邻厂房(仓库)、室外变压器的距离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表3.4.1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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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层数、面积及防火分区:木材加工厂房(乙类)的层数、面积及防火分区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表3.3.1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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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平面布置:木材加工厂房(乙类)严禁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厂房内不允许设员工宿舍。 变配电站不应建在木材加工厂房(乙类)内或贴邻,并不应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 注:木材加工厂房(乙类)专用的10KV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以贴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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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厂房防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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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粉尘产生的木材加工厂房宜独立设置,宜采用敞开式、半敞开式; |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3.《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 4.《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 5.《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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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木材加工厂房宜采用单层结构,如采用多层机构,宜采用框架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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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泄压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泄压门窗应采用安全玻璃,且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道路,木材加工厂房泄压比值不应小于0.0055m2/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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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木材加工厂房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厂房内不宜设地沟,如必需设置,应采取防止粉尘积聚的措施,对不易于清理的表面及边棱,应采用不小于60°倾角的倾斜面设计,无法进入清扫的空间应密封,以防止积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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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安全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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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全出口:小于150m2的木材加工厂房,且同时作业人员少于10人,可以设1个安全出口,否则,应设2个以上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外的门应向外开,不得设门坎和踏步,安全出口不得堵塞,生产期间不得锁闭,厂房任一点距安全出口的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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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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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木材加工厂房应标示紧急状态下的人员撤离路线,并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 3.《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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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全出口上方应设“安全出口”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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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防尘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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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存在爆燃危险的管道输送系统应安装截止阀或化学抑爆装置进行隔离。 |
1.《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2.《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 3.《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 1560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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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机壳和机罩:(a) 所有产生可燃木粉尘的设备均应安装防尘罩或防尘外壳。 (b)机壳、机罩的安装应有利于机器所产生的木粉尘或颗粒降落、射入或吸入。 (c)未安装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的场所中,设备的机壳和机罩应采用不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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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爆炸危险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风机。 |
1.《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2.《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 3.《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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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除尘器:(1)粉尘爆炸危险环境中使用的除尘器的材质,应为焊接钢或其他非燃烧材料。 (2)除尘器的配套设施除滤袋和泄爆膜外均应选用不燃材料。 (3)除尘系统的内部钢表面不应使用铝涂料。 (4)对爆炸危险环境使用的除尘器宜采用抑爆系统进行保护。 (5)除尘器应设置泄爆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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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除尘器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除尘器应设置在室外,且不应设置于建筑物屋顶; b.当配备抑爆系统时,可布置在室内; c.当配有泄爆口,其泄爆管延伸至建筑物外安全区域,可布置在室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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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除尘器中的空气不能回排到建筑物内。 |
1.《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2.《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4228-2012 3.《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 1560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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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输送系统:(1)所有设备在安装及运行中均应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校准、润滑。 (2)设备的轴承应采用防尘球轴承或滚动轴承。 (3)设备的轴承和轴衬均应做防尘密封。 (4)穿透设备外壳的转动轴应密封。 (5)粉尘爆炸危险环境中难以接近的区域内设备的轴承宜安装轴温报警器。 (6)不作为泄爆口使用的设备出口及可移动设备的盖板,应配合紧密、严格封闭、可靠固定且防尘。 (7)具有火灾及爆燃危险的输送系统应采用高速截止阀等机械类隔离方式,或火花探测系统与化学抑爆系统联动的方式与其上、下游系统进行隔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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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油加热系统及加热设备:(1)热油加热系统不应使用铜、铸铁或塑料管道。 (2)油溢出时应及时清理。 (3)应防止木粉尘和纤维粉尘在加热设备热表面上积聚。 (4)在加热设备附近有浮尘或积尘的场所,加 热设备的助燃空气应由建筑物外面直接用导管导入。 (5)易燃燃料管线应设置紧急截止阀。截止阀的位置,应在火灾发生时便于人员接近并将其关闭。 (6)以回收木粉尘为燃料的加热设备应设置防回火装置 |
1.《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2.《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 3.《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 1560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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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碎设备:(1)粉碎设备应设置在室外。 (2)当设置于一个独立建筑物内或当建筑物与毗邻的隔间采用了 GB50016 中的防爆设计时,允许设置于室内。 (3)粉碎设备的外壳应采用焊接钢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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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板机械:(1)应使板类成型机封闭空间内的粉尘云最小化。 (2)设备的轴承和轴衬均应做防尘密封。 (3)铺装机应设置火花探测及自动灭火装置。 (4)压机周围应设置废气强制排放系统。 |
1.《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2.《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 3.《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 1560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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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燥系统:(1)在干燥系统中应设置自动火花探测及自动灭火系统,安装在烘干设备和下游材料处理设备之间。 (2)对加工刨花板或其他可能产生高浓度细尘的材料的干燥炉,如采用了非直排方式,则应对旋风除尘器或风箱设置泄爆装置; (3)干燥管道应采用水平方向布置,应尽可能减少弯头数量。 (4)干燥系统与纤维分离系统和成型系统之间应进行隔离。 (5)干燥旋风分离器顶部应设置泄爆装置。 (6)室外干燥旋风分离器及铺装机顶部的旋风分离器,若高出附近建筑物的屋面时,应设置防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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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2.《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 3.《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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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设施:(1)粉尘储仓或料仓应设置于建筑物外面,具有独立的支撑结构,且靠近防火通道。储存设施不应设在建筑物屋顶。 (2)工艺过程中的干纤维仓和木粉仓应设置泄爆门。 (3)具有爆燃危险的粉尘储仓或料仓应配备可以将爆燃泄放到安全区域的泄爆口。 (4)储仓的结构应尽量减少水平边棱。 (5)储仓应设置通风,且应避免扬尘。 (6)除尘器排放粉尘至储仓或料仓时,应采取防止扬尘及粉尘外逸的排放方式,且应设置阻风门。 (7)具有潜在自燃危险的木材或木材替代物颗粒应储存于室外或独立的建筑内。如储存在室内,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采用“先进先出”原则设计。 (8)储存木粉尘及木材替代物颗粒的储仓应采取防止粉尘自燃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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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设施的检查及维护:(1) 防爆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检查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 a. 除尘系统部件; b.电传感器,开关装置,电机等; c.火花探测及自动灭火系统部件,当喷水器被沉积物堵塞或腐蚀时,应进行更换; d.润滑系统; e.旋转式机械(如:剥皮机、刨片机、研磨机、精磨机、烘干机及滚式压机); f.产尘设备内部和周围电气装置的缺陷(如:电弧、闪电、电线损坏),电弧开关; g.传送带及轴承的完好情况,损坏的导线以及偏心的部件(齿轮、滑轮、防护装置以及整流罩等)。 (2)对防爆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应在停机状态下进行。 (3)不应任意更改或拆除防爆设施,如有变动,应重新进行检测,保证各项性能符合防爆要求。 (4) 应确保所有的泄爆口处无任何障碍物。 |
1.《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2.《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 3.《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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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作业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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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粉尘及其它残留物进行定期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各种管道和现场的积尘和粘挂的纤维; (b) 干燥器内部、干燥器上面的天花板区域及屋顶排风扇开口周围; (c) 干燥器或通风系统内部、周边或设备上凝集的油类或树脂的残渣、粉尘、松香及石蜡; (d) 除尘系统中的风机、电机、护罩及传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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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粉尘沉积的区域应及时清扫,任何时候粉尘沉积厚度均不应超过 3.2mm。 |
1.《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 2.《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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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重新利用的含木粉尘的可燃废料应放置于有盖的金属容器中,每天移至安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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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应按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清扫方式,清扫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进行粉尘清扫时,所有消防设备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b) 在存在能够点燃粉尘云或粉尘层的热表面,或易产生火花设备有明火或火花的情况下,不应采用压缩空气吹扫; (c) 采用蒸汽或压缩空气吹扫或强力清扫时,压力不应大于 103kPa,且清扫时应将电力或其他点火源关闭或移出该区域; (d) 积尘区域使用的电动清扫机、真空清洁设备以及其他动力清洁设施均应采用防爆型。 (e) 应将金属从清理过程中收集到的木屑或可燃废料中分离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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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消防、电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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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消防水源应可靠,并保证1次火灾最大消防用水量。 厂区应设室外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源应可靠,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厂房应在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内。 厂房内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 3.《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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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厂房、变配电室等建筑物内,应按标准要求配备灭火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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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吸尘装置应设置自动喷淋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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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车间内电气线路应套管敷设; 车间内电动设备、照明设备(含应急照明)灯均应采用防爆型。 消防用电设备电气线路应专线敷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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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木材加工企业,应设自动和手动启动的备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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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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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厂区、厂房内设置以下安全警示标志:禁止吸烟 禁止烟火 禁止携带火种 当心火灾、当心触电等安全警示标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3.《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 规定》安监总局70号令
4.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 定》安监总局68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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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风险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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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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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GB/T 29639-201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在应急预案中,应有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总结并保留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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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应按有关消防规定建立企业防火制度和动火制度。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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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存在易爆燃木粉尘的厂房及设备,应建立定期清扫制度并制定详细清扫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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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除进行一般安全培训外,还应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木粉尘防爆的专业培训。 |
1.《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 2.《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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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当工作条件改变时(如设备、工艺、防爆设施变更或材料储存、传送方式变更等),应对培训计划和程序进行检查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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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企业应配备并要求从业人员佩戴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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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粉尘防爆专项整治检查表(粮食和饲料加工、储运企业)
序号 |
检查内容及要求 |
检查依据 |
说明 |
一、建(构)筑物及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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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乙类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表3.4.1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
1.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的粮食或饲料加工厂房属于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 2.粮食或饲料平房仓属于丙类火灾危险性仓库。 |
2 |
粮食或饲料平房仓与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表3.5.2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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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表3.5.4的规定。在粮食立筒库、加工主车间四周10m范围内,不宜布置含有20区、21区和22区的建(构)筑物,含有20区、21区和22区厂(库)房的四周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m的消防通道。 |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2008) |
|
4 |
控制室、配电室宜单独布置,且不宜设置在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上方; |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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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供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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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或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与本厂房或仓库贴邻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设立独立的安全出口。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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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厂(库)区围墙与厂(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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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宜采用单层设计,屋顶采用轻型结构。如厂房为多层设计,则应为框架结构,并保证四周墙体设有足够面积泄爆口,保证楼层之间隔板的强度能承受爆炸的冲击,保证一层以上楼层具有独立的安全出口。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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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可采用钢板仓;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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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区、21区建(构)筑物应设必要的泄爆口,泄压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6.4的规定,用于泄爆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 |
|
11 |
建筑物内表面和构件表面应光滑平整。粮仓、加工厂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且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 |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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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进粮房宜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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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每个筒仓应设人孔或清扫口,并能防止仓内粉尘逸出。 |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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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7、3.8的规定。 输送粮食的地道、地下室,其两端应有通向地面的出口。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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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风与除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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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储粮仓上(顶)部应设置通风孔,并在通风孔上装设防雨帽。 |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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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每个筒仓顶部宜设通风排气孔或安装小型仓顶除尘装置。 |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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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所有存在粉尘释放源的机械设备和粮食进出口处,包括缓冲仓和计量漏斗均应密闭,并应设置除尘吸风口。 |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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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应利用自然或机械的方法进行有效的通风,保持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正常生产作业和储粮安全。 |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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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制粉和粮食粉碎工艺的集尘系统,应单独设置。 |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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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应设除尘系统,除尘系统应密闭,宜按负压设计原则,防止粉尘向外泄漏。收尘器宜在负压下工作。 |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 |
|
21 |
宜采用袋式收尘器并优先采用外滤型式。收尘器箱体内不应存在任何可能积灰的平台和死角;对于箱体和灰斗侧板或隔板形成的直角应采取圆弧化措施。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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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收尘器应设有灭火用介质管道接口。在收尘器进、出风口处宜设置隔离阀,并安装温度监控装置。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 |
|
23 |
集尘设备应密封,有非燃烧材料制作,应设置泄爆装置。集尘设备宜露天放置,如需放置室内时,应设直接通向室外的泄爆管道,其长度不宜超过3m。 |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 |
|
24 |
除尘系统应尽量缩短水平风管的长度,减少弯头数量,水平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或开设清灰孔。 |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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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气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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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安装在粮食粉尘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应按《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第6.2.1和第6.2.2表中的规定选型。 |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 |
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20区应为空气中可燃性粉尘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 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2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粮食(饲料)加工、储运企业的爆炸性粉尘区域见:《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2008)。 |
26 |
正常运行时可能发生电火花的电气设备,如插座、照明配电箱等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以外。 |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 |
|
27 |
配电柜和控制柜应集中布置在非危险区域内。控制室用墙体和弹簧门与生产车间隔开。 |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2008) |
|
28 |
加工车间照明宜采用分区域集中控制。20区、21区和22区内应采用粉尘防爆型照明装置。灯具和粮食净距离不应小于500mm。 |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 |
|
29 |
20区、21区内不宜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若必须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时,导线应选用双层绝缘的橡套软电缆,其主芯截面不小于2.5mm2。 |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2008) |
|
30 |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除在配电盘、接线箱或采用金属导管配线系统内,无护套的电线不应作为供配电线路。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
|
31 |
爆炸性粉尘区域内的电气线路不允许有中间接头,电气管线(电缆桥架)穿越墙及楼板时,空洞应用非可燃性填料严密堵塞。 |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 |
|
32 |
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环境配线电缆:20区应为铜芯2.5mm2及以上,21区、22区应为铜芯1.5mm2及以上. |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 |
|
33 |
应根据车间大小,安装数个能互相连锁的动力电源控制箱;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所有电机的电源。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
|
34 |
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建筑物可采用建(构)筑物的结构钢筋组成防雷装置,加工车间的防雷应按第二类建筑物设防,其他建筑物按第三类设防。 |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2008) |
|
35 |
20区、21区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TN-S接地制式。 |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2008) |
|
36 |
设备金属外壳、机架、管道等应可靠接地,连接处有绝缘时应做跨接,形成良好的通路,不得中断。 |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2008) |
|
37 |
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
|
38 |
在作业场所内,生产人员不应贴身穿化纤制品衣裤。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
|
四、作业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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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应及时清扫从设备和溜管中溢出或堵塞的物料以及附着在地面、墙体、设备等表面上的粉尘。 |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 |
|
40 |
宜采用负压吸尘装置进行清扫作业,清扫积尘时,应避免产生二次扬尘。 |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 |
|
41 |
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门、挡板、泄爆口盖等均应密封严密。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
|
42 |
饲料(粮食)加工车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2008) |
|
43 |
不应在20区内使用燃油机动车和非粉尘防爆型电力机动车。在21区、22区使用时,机动车应在规定路线与范围内运行。 |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 |
|
44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存在。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
|
45 |
系统运行时,不应实施明火作业。20区、21区和22区内明火作业时应遵循有关规定。参见《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第13.1.7条。 |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2008)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 |
|
46 |
没有与明火作业等效的保护措施,不应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
|
五、安全管理 |
|||
47 |
粮食加工、储运企业应制定有效防止粮食粉尘爆炸的措施和操作规程,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清楚本企业所有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场所。 |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 |
|
48 |
企业应建立有效的积尘清扫制度。 |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 |
|
49 |
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粮食粉尘防火、防爆知识培训。 |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 |
|
50 |
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20区、21区和22区的电气设备和防爆装置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检查和维护应由熟悉防爆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 |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 |
|
51 |
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
|
52 |
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
|
53 |
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
|
54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
表4
粉尘防爆专项整治检查表(其他粉尘爆炸危险企业)
序号 |
检查内容及要求 |
检查依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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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 |
||||
1 |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宜采用单层设计,屋顶采用轻型结构。厂(库)房的层数、面积、防火分区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3.1和3.3.2的规定。如厂(库)房为多层设计,则应为框架结构,并保证四周墙体设有足够面积泄爆口,保证楼层之间隔板的强度能承受爆炸的冲击,保证一层以上楼层具有独立的安全出口。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
|
|
2 |
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场所;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
||
3 |
工作区应有疏散通道。疏散路线应设置明显的路标和应急照明。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
||
4 |
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
||
5 |
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扫的表面结构。工房内墙表面应采用平整不易积尘和易清扫的结构,且不应向上拼接。非整料构筑的墙体,墙面应用砂浆抹平,不得留有孔隙。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
||
6 |
可燃性粉尘的生产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乙类,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2014)表3.4.1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
||
7 |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或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与本厂房或仓库贴邻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设立独立的安全出口。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
||
二、工艺设备 |
||||
8 |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除尘系统必须根据GB15577规定,按工艺分片(分区)相对独立设置,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各除尘系统管网间禁止互通互连,防止连环爆炸。 |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 |
|
|
9 |
存在可燃粉尘的场所,其设备和装置的传动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艺设备的轴承应防尘密封;如有过热可能,应安装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测器; 2.不宜使用皮带传动;如果使用皮带传动,应安装速差传感器和自动防滑保护装置;当发生滑动摩擦时,保护装置应能确保自动停机。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
||
10 |
爆炸时实现保护性停车。应根据车间的大小,安装数个能互相联锁的动力电源控制箱;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所有电机的电源。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
||
11 |
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门、挡板、泄爆口盖等均应封闭严密。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
||
12 |
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
||
13 |
水泥工厂的煤粉制备车间的防爆应符合《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GB 50577-2010第5.4.8~5.4.14条的规定和《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 50295-2008)第5.7部分的相关规定。 |
《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GB 50577-2010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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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雷防静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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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建构筑物)必须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设置防雷系统,并可靠接地。 |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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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
||
16 |
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
||
17 |
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
||
18 |
不应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末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
||
19 |
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
||
20 |
在作业场所内,生产人员不应贴身穿化纤制品衣裤。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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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防爆电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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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在工程设计中应采取下列消除或减少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产生和聚集的措施,应限制产生危险温度及火花,特别是由电气设备或线路产生的过热及火花。应选用防爆或其他防护类型的电气设备及线路。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
20区应为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的区域; 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2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
|
22 |
防爆电气设备选型: 依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根据危险区域的分区、可燃性粉尘的分级、可燃性粉尘云的最低引燃温度、可燃性粉尘层的最低引燃温度选择;20区、21区和22区内应采用粉尘防爆型照明装置。 (可燃性粉尘的分级、可燃性粉尘云的最低引燃温度、可燃性粉尘层的最低引燃温度见《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附录E)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
||
23 |
除本质的安全系统的电路外,爆炸性环境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表5.4.1-1的规定。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
||
24 |
除本质的安全系统的电路外,爆炸性环境内电压为1000V以下的钢管配线的要求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表5.4.1-2的规定。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
||
25 |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除在配电盘、接线箱或采用金属导管配线系统内,无护套的电线不应作为供配电线路。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
||
五 通风、除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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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保持作业场所清洁,不得有洒落粉尘聚集。 1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都应及时清扫; 2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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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企业应加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通风除尘,保证收尘系统安全可靠运转。收尘系统一旦停运,必须随即停止相关生产作业。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
||
28 |
作业场所的通风系统良好且采用防爆型通风装置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
||
29 |
收尘器宜安装于室外;如安装于室内,其泄爆管应直通室外,且长度小于3m,并根据粉尘属性确定是否设立隔(阻)爆装置。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 |
||
30 |
收尘器宜在负压工作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 |
||
六 作业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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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存在。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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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没有与明火作业等效的保护措施,不应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
||
33 |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安全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证;2.明火作业开始前,应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3.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4.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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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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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有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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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基于岗位风险辨识,编制完善、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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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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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风险评估及应急能力评估结果,组织编制应急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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