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7.200
备案号: A QJ 7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行 业 标 准
AQ 7015—2018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The safety specification of ammonia refrigeration user
2018- 05-22发布 2018- 12-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应 急 管 理 部 发 布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5 建设要求 ............................................................................3
6 设备设施要求 ........................................................................5
7 安全设施要求 ........................................................................7
8 制冷系统运行要求 ....................................................................8
9 设备设施维护要求 .....................................................................9
10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室外液氨储罐(区)与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14
I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四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贸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制冷学会、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国家商用制冷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广州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工业技
术开发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一凡、王昕、胡福静、刘钊、赵彤宇、朱建平、邓建平、张伟、范薇、唐
俊杰、李鹏、邓伟良、罗艾民、綦长茂、司春强、张力。
II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氨制冷企业安全要求(包括厂区建设,制冷系统及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运行、维
护、应急救援和安全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以氨为制冷剂的直接制冷系统及以氨为制冷剂、无相变介质为载冷剂的间接制
冷系统的制冷企业,采用其他制冷剂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36 液体无水氨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28009 冷库安全规程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30077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72 冷库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SBJ 11 冷藏库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BJ 12 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制冷系统 refrigeration system
1
通过压缩机、冷凝器、节流阀、蒸发器等设备,以管道、阀门、密封件等连接,制冷剂在该封闭
的系统内完成制冷循环的系统。
3.2
直接制冷系统 direct-type refrigeration system
制冷系统的蒸发器与被冷却介质直接接触,达到直接冷却效果的制冷系统。指压缩机吸入从蒸发
器出来的较低压力的制冷剂蒸汽,使之压力升高后送入冷凝器;在冷凝器中冷凝成压力较高的液体,
经节流阀节流,成为压力较低的液体后,送入蒸发器,在蒸发器中吸热蒸发(制冷)而成为压力较低
的蒸汽,再送入压缩机的入口,从而完成制冷循环。
3.3
间接制冷系统 indirect-type refrigeration system
液体载冷剂在制冷系统中被制冷剂冷却,然后输送到被冷却(或冷冻)物质(或空间)中循环,
或者冷却流过被冷却的物质(或空气)的制冷系统。
3.4
快速冻结装置 quick-freezing plant
将被冷冻产品的温度快速降低并顺利通过其最大冻结冰晶区域的冻结装置。
4 基本要求
4.1 氨制冷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工程验收。
4.2 氨制冷企业相关工程的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中冷库(冷藏库)、制冷系统
设计应由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备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资质的单位承担;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的设计应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4.3 制冷设备及安全设施应采用具备相关生产资质企业制造的产品,并具有相关产品合格证书。
4.4 制冷系统安装,施工单位应由具备以下条件:
a)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
b)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安装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
1)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
2)GB 级 、GC2 级压力管道安装单位配备相应数量起重工后,可以安装与其相联接的 D 级压
力容器;
3)取得压力容器安装 1 级许可的单位。
c)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 GC2 级及以上。
4.5 工程质量应符合 SBJ11、SBJ12 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4.6 安全设施应按照“三同时”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
4.7 企业应按照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淘汰落后的制冷工艺和设备设施。
4.8 厂区内应完善防火、防爆、防氨泄漏,以及通风、事故照明等安全措施。
4.9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操作资质,并熟悉设备性能,遵守操作规
程,避免设备超负荷、带故障运行。
4.10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施等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
构定期校验,并出具有效检测合格报告,不具备有效检测合格报告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设施
应及时更换。
4.11 厂区、生产车间、制冷机房、库房及制冷系统应按照 GB 2893、GB 2894、GB 7231、GBZ 158、
SBJ12 标准条款要求,设立相应的安全标识。
4.12 制冷系统氨充注量大于等于 10t 的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
5 建设要求
5.1 厂区规划、建设应符合 GB 28009、GB 50016、GB 50072、GB 50187、SBJ 11、SBJ 12 标准规范的
要求。
5.2 涉氨制冷车间、库房之间及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50016 的规定。
5.3 涉氨制冷厂区、库区应按 GB 50016、GB 50974 的有关要求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并按规定要
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室外消火栓,其保护半径不应小于 150 m。在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
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型式可为地下式消火栓或地上式消火栓,并应与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
(靠近贮氨器处)门口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其距离不宜小于 5m,并不大于 15m。
5.4 冷库的库房与加工车间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确需开设相互连通的人行开口时,应
采取防火隔间措施进行分隔。
5.5 冷库库房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穿堂或楼梯间内,当其环境温度低于 0℃时,室内消火栓系统可采用
干式系统,但应在首层入口处设置快速接口和止回阀,管道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5.6 冷间内动力、照明、控制线路应根据不同的冷间温度要求,选用适用的耐低温的铜芯电力电缆。
5.7 员工宿舍不应与氨制冷机房、冷库或其他厂房、仓库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5.8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不应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5.9 快速冻结装置应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作业间应结构完整,且作业间内同一时间作业人员人数不
应超过 9 人
5.10 氨制冷机房建设要求:
a) 氨制冷机房应按照 GB50016 的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净宽(度)与净(空)高(度)
3
均不应小于 4m。
b) 氨制冷机房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氨制冷机房与其它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50016 的规
定,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
c) 氨制冷机房及其控制室与加工间、冷库或仓库库房贴邻建造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
墙分隔,且氨制冷机房及其控制室屋面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d) 氨制冷机房与其控制室贴邻建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隔开和设置独
立的安全出口。氨制冷机房与其控制室之间隔墙上的观察窗应为甲级固定防火窗;当确需设置连通门
时,应采用开向制冷机房的甲级防火门。
e) 氨制冷机房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2 个安全出口,且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应不小于 5m。当氨制冷机房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大于 150m2 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f)氨制冷机房及其控制室和变配电所安全出口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g)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机,排风量应按设计要求确定。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
和制冷机房门口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排风机应能通过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报警信号自动
开启,又能人工控制启停。
h) 氨制冷机房内的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按爆炸性气体环境进行设计,应急照明和灯
光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0.5h。
5.11 变配电所与氨制冷机房及其控制室、冷库或加工车间贴邻建造时,其共用的隔墙应为防火墙。变
配电室门口应设置挡板,门、窗、自然通风的孔洞用金属网和建筑材料封闭。
5.12 制冷及辅助设备、报警装置布置要求:
a) 氨制冷机房的制冷压缩机及其辅助设备布置,应符合 GB 50072 的相关规定。
b) 总容积大于 30m3 的室外液氨储罐(区)与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
c) 制冷系统加氨站应设在机房外,并留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和通畅的应急通道。
d) 设于室外的氨制冷机组、贮氨器应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
e) 设于室外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集油器等制冷设备及加氨站,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
入的围栏并设危险作业场所等安全警示标识。
f) 安装有氨制冷快速冻结装置的作业间内应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机及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事故排
风机排风量应按设计要求确定。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快速冻结装置进、出料口处的上方。当氨气
浓度达到 150×10-6ml/m³,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应自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防爆型事故排风
机,自动停止成套快速冻结装置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报警。
g)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氨泵及贮氨器的
4
上方。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 150×10-6ml/m³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防
爆型事故排风机。
h) 冷凝器应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应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压力
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5.13 氨制冷系统及其阀门、管道安装要求:
a)新建(含改、扩建)氨制冷系统的热氨融霜应采用自动控制融霜。热氨融霜供气管道应设置融
霜压力控制及紧急切断装置;热氨融霜紧急切断装置应采用自动控制,并在人员密集区域需融霜的制
冷装置(如快速冻结装置)30m 以外便于操作的位置或快速冻结装置附近的安全出口门外设置关闭热
氨融霜紧急切断装置的人工启动按钮。
b) 氨制冷系统应采用专用钢制阀门,不应使用灰铸铁阀门。已建成投产的制冷系统若采用球墨
铸铁阀门的,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c) 氨制冷系统安全阀的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 50m 范围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 5m,
并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和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
d)氨管道不应穿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及人员密集场所。
e) 制冷管道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墙及楼板时,应采取防变形的措施。
f) 管道、线缆等穿过保温墙体、屋面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和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
g) 连接氨制冷压缩机和设备的管道应有足够补偿变形的弯头,供液管无气囊、吸气管无液囊。
h)快速冻结装置回气集管端部封头等部位的焊缝质量应符合 SBJ 12 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6 设备设施要求
6.1 氨制冷设备应统一编号;标识清楚;并应由专人管理、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6.2 企业应建立健全氨制冷设备管理和操作规程。
6.3 在用、备用氨制冷设备、附件及相关控制元件和铭牌等应完好。
6.4 氨制冷压缩机组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a)本体及管路的动、静密封点应无泄漏,油封渗油应在允许范围内;
b)运行时,应无异常振动和异常声音,各连接部位应牢固、无松动;
c)运行时,其性能参数应在规定的技术范围内,无超压、超温现象等;
d)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有效;
e) 铭牌应清晰可见。
6.5 压力容器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5
a)应确保其密封性,无变形、锈蚀等损伤,基础无裂缝和不均匀沉降;
b)附件应齐全,安装正确,连接牢固,性能良好;
c)铭牌应清晰可见。
6.6 冷凝器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a)应无泄漏、锈蚀和结垢;壳体表面应无锈蚀、渗漏;
b)运行参数应正常,性能稳定可靠;
c)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应齐全有效;
d)蒸发式冷凝器循环水泵应无锈蚀、无裂痕、无异常振动、密封垫无泄漏,运行平稳;风机连接
紧固、运转正常;电气线缆连接符合要求。
e) 铭牌应清晰可见。
6.7 空气冷却器(冷风机)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a)应无泄漏、锈蚀;
b)风机应连接紧固、转动灵活、无卡阻;
c)使用期间,蒸发器霜层应均匀,不应过厚或出现结冰现象;
d) 铭牌应清晰可见。
6.8 排管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a)吊架应牢固、无松动;
b)使用期间,霜层应均匀,不应过厚或出现结冰现象。
6.9 氨泵及其密封件应可靠有效,无跑、冒、滴、漏现象。
6.10 阀门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a)内外密封部位及连接处应无渗漏;
b)开闭应灵活,各部件连接紧固可靠,关键阀门应标示正确的开闭及开度指示;
c)编号应制式统一,各种标识清晰可靠;
d)安全阀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且铅封完好。
6.11 氨压力表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a)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且功能完好,表外壳外观整洁,表体铅封未损坏;
b)表盘玻璃应完整,表盘刻度应清晰。
6.12 氨浓度报警装置及氨气浓度传感器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a)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化学式氨气浓度传感器,发生报警信号后,应及时进行校验。
b)外观应良好,结构应完整,标牌信息应清晰。
6
c)附件应齐全,并附有制造厂家相关文件。
d)连接应可靠,各旋钮或按键等应能正常操作。
e)通电时,各部件工作应正常,显示清晰、正确,性能良好。
6.13 应急照明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a)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灯罩破裂和漏电等缺陷。
b)灯具固定牢固可靠。
6.14 防爆型事故排风机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a)外观应良好,结构应完整,标牌信息应清晰。
b)叶片应无弯曲变形或缠绕有金属物、松动等现象。
c)叶轮转动应平稳。
6.15 控制箱、柜以及电气元器件、线缆等应完好无损,电气线路接线应规范可靠,避免发生短路现象。
7 安全设施要求
7.1 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风向标应置于便于人员观看的位置。
7.2 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及氨气浓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 GB 50072 及 5.12.6-5.12.7 的规定,并确保
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7.3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制冷系统应在制冷机房和安装有快速冻结装置的加工车间等场所设置视频监控
报警系统。监控信号应满足异地调用的需求,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
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应少于 30d。
7.4 安装有氨制冷设备的制冷机房、设备间、库房、车间等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
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并应在进入该
房间或区域前,设置“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警示牌。
7.5 制冷系统加氨站、集油器放油口、调节站操作阀组、紧急泄氨器、空气分离器、贮氨器、配电柜等
关键操作部位应设置指导操作用标示牌。
7.6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在液氨使用区域明显位置悬挂“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
7.7 制冷压缩机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出厂配置及系统设计要求,并确保完好有效。
7.8 制冷系统用压力容器、加氨站集管,以及氨液体、气体分配站集管和空气分离器的回气管,均应安
装氨专用压力表。安装位置距操作者直线距离不应超过 3m,且应清晰可见。压力表选用精度应符合
以下规定:
a)位于制冷系统高压侧的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不应低于 1.5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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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位于制冷系统低压侧的真空压力表不应低于 2.5 级。
c)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的量程不得小于工作压力的 1.5 倍,不得大于工作压力的 3 倍。
7.9 压力容器液位计应有保护装置,显示面应无损且清洁、有效;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液
位计最高和最低液位应有明显标记。
7.10 企业应按照 GB/T 11651 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个体防护装备。制冷机房应配备日常检维修作业
所需的有效的防护器具,过滤式防毒面具(氨气专用滤毒罐、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化
学安全防护眼镜,应满足在岗人员一人一具。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按照 GB30077 的规定,至少配
备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
7.11 制冷机房控制室应配备适量保质期内的酸性饮料或食醋、2%硼酸溶液、生理盐水等应急抢救物品。
7.12 安全出口及安全门和安全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8 制冷系统运行要求
8.1 制冷系统运行应按照设备及系统操作规程进行。
8.2 制冷压缩机、冷凝器、冷风机、氨泵、载冷剂泵、冷却水泵、冷却塔风机等设备及系统内相关阀
件、控制元器件、控制系统等应正常工作。
8.3 运行过程中,应及时调整制冷系统运行参数(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使其符合降温条件
要求。
8.4 制冷压缩机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符合其使用条件的要求。
b) 制冷压缩机及制冷系统的运行参数的设定值如需调整,应由熟知该机器及系统功能的企业特定
专业人员进行。
c) 运行参数及安全设施状态的记录周期不应超过 2h。
d) 运转过程中,应无异常响声、振动和机体结霜现象。
8.5 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贮氨器液位高度不应高于其径向高度的 80%。
b) 低压循环储液桶、氨液分离器、排液桶的存液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 2/3,且液位高度不应超
过高液位报警线。
c) 中间冷却器的液面应保持在设计液位的高度,液位超过设计液位高度时,应及时进行排液处理。
d) 管道应随班巡检,发现损坏及缺陷应及时修复。
8.6 阀门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根据系统运行要求操作阀门。
8
b) 正常运行时,压力表阀、液面指示器阀、液面计两端的弹子阀等应处于开启状态,并确保正确
显示相应数值与液位高度。
c) 非相应操作过程,设备上的放油阀、加压阀、手动放空气阀、热氨融霜阀、融霜排液阀等应处
于关闭状态。
8.7 热氨融霜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手动热氨融霜应按照企业特有的操作规程进行。
b) 热氨融霜前,应仔细检查接收融霜冷凝液体容器内的液面高度和压力,使其处于准备工作状态。
c) 热氨融霜前,应将相应待融霜蒸发器及回气管路内的氨液进行有效回收,管壁温度缓慢回升后
方可进行。
d) 热氨融霜前,应疏散相应蒸发器附近区域内与融霜操作无关的人员。
e) 手动热氨融霜时,应缓慢分步开启热氨融霜阀门。融霜压力不应超过 0.8MPa。
f) 采用自动热氨融霜系统时,应按照设定的安全程序进行;变更设定值应进行相应的论证,并由
企业特定专业人员进行。
8.8 系统放油操作时,应由两名操作人员协同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8.9 制冷系统液氨充注与排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b) 所用连接件的耐压强度应大于 3.0MPa,与其相接的管头应有防滑沟槽,不应使用软管连接。
c) 应按照应急专项预案做好应急准备。现场防护用具和应急救援物资应准备到位,并应划分安全
区域,设置隔离标志和安全警示牌,非操作人员不应进入该区域。
d) 所用氨瓶或氨槽车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操作前,应对氨槽车或氨瓶进行外观检查无缺陷,瓶
体钢印标志应齐全、清晰无误;安全附件应齐全、无损坏;检验期限应在有效期内等。
e) 充注的液氨应采用符合 GB536 规定的液体无水氨要求,氨含量应达到 99.8%以上。
f) 每次液氨充注与排出操作应进行计量记录,并应由操作负责人、操作人员、称重人员和检查人
员签字存档。
g) 液氨充注与排出完成后,氨瓶/槽车应按操作程序完成与系统的分离,并妥善清理现场为正常
工作状态。
9 设备设施维护要求
9.1 设备设施应及时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况。
9.2 长时间停用的设备设施,启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9
9.3 制冷系统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压力表、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
应完整、齐全、有效,并应定期校验/检测,符合要求者方可使用。校验/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查。
9.4 防爆型事故排风机应定期维护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运行正常。
9.5 防雷设施应定期检测。
9.6 配备的防护器具和抢救药品等应急救援物资应由专人保管、摆放整齐、取用便捷,并应按照管理
规章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校验和维护保养。
9.7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应符合GB/T 18664 的规定。
9.8 制冷机房内不应存放可燃物,不应使用明火、电炉等。
9.9 检修维护作业时,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高温热源、电气焊、机械切割等产生火花的作业应与保
温材料、易燃品进行有效隔离。
9.10 制冷设备和管道应按照 GB 2893 和 SBJ 12 的要求涂刷色漆或粘贴色标,并标注设备和管道内介
质类别和流向等。
10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10.1 组织机构及人员
10.1.1 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0.1.2 企业应每年至少 1 次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等文件的适宜性、
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安全检查及事故情况等及时修订。
10.1.3 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执行相关国家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10.1.4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10.1.5 氨制冷系统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每个制冷机房每
班组应不少于 1 人,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 R1、压力管道巡检维护 D1)人员应不少于 1
人,持“制冷设备维修工”或“制冷工”三级以上(含三级)的职业资格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不少于 1
人。
10.1.6 氨制冷系统操作人员应遵守交接班制度,对机房、设备间等专业作业场所轮班值守。
10.1.7 氨制冷系统操作人员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每间隔 2h 以内记录当班生产及机器运
转、液位、压力、温度等情况。
10.1.8 氨制冷系统操作人员应能熟练使用安全生产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
10.1.9 氨制冷系统操作人员应具有发现事故隐患及有效处理隐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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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 氨制冷系统特种作业人员及企业员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10.2 档案管理
10.2.1 企业应建立,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并永久保存。
a)与现有建筑、制冷系统对应有效的设计图纸、变更文件等;
b)在用特种设备采购合同、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检测检验报告等;
c)在用制冷设备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d)施工合同、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等;
e)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安
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巡检制度;作业
环境氨浓度检测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防护器材和劳保用品配备和管理制
度等;
e)结合企业特有的生产流程及制冷系统特点编制相关安全生产风险公告、生产技术规程、安全操
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冷系统操作规程等。制冷系统操作规程包括:制冷压缩机及制冷系统辅
助设备(冷凝器、贮氨器、蒸发器以及系统个性化配置的油冷却器、中间冷却器、氨液分离器、低
压循环储液桶、集油器、排液桶、空气分离器、氨泵等)操作规程、压力管道操作规程、制冷系统
融霜操作规程、制冷系统加氨操作规程和制冷系统加/放油操作规程;快速冻结装置操作规程;电
气安全操作规程等;
f)氨泄漏、火灾、触电、断水、有限空间中毒窒息等事故处置方案。
10.2.2 企业应建立,但不限于以下记录,并保存 3 年以上。
a)制冷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维修、变更、隐患排查、事故等情况记录;
b)制冷系统准确、真实的运行记录,每间隔 2h 以内记录 1 次;
c)特种设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立以下记录:
1)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2)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3)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检验报告和日
常维护保养记录;
4)特种设备、系统运行及故障和事故记录。
d)制冷系统压力容器的压力、液位等数据记录;
11
e)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运行记录;
f)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记录。
10.3 应急管理
10.3.1 企业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按照 GB/T 29639 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并应针对氨泄漏、火灾、断水等多发事故
隐患以及制冷系统运行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巡检维护等重点岗位编制应急管理要求,制定现场应急
处置方案,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通报相关应急协作单位。
10.3.2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编制重大危险源专项预案。
10.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修订情况,按照有关应
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a)企业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b)企业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c)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d)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e)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f)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g)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10.3.4 企业应按照 GB 30077 的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
议,并配备必要的、完好的应急装备、物资。
10.3.5 企业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含人员疏散),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并留存演练记录。
10.3.6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险情处置要点、岗位应急知识和自救互救、避险
逃生技能进行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10.3.7 企业每年应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10.3.8 企业应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
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10.3.9 企业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
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
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12
10.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10.4.1 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并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和治理。
10.4.2 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
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10.4.3 针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
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0.4.4 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
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
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10.4.5 企业应对隐患治理完成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并按照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要求,
定期或实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5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
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3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室外液氨储罐(区)与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室外液氨储罐(区)与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应按表 A.1 执行。
表 A.1 室外液氨储罐(区)与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a 单位为米
液氨储罐(区)(总容积 V,m3) 名 称
30<V≤50 50<V≤200 200<V≤500
单 罐 容 积 V( m3 ) V≤20 V≤50 V≤100
|
居住区、村镇 b 和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筑物的外
墙) |
|
33.75 37.5 52.5 |
工业企业(最外侧建筑物的外墙) 20.25 22.5 26.25
|
其他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类仓库,
甲、乙类厂房,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 |
|
30 33.75 37.5 |
|||
|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丙、丁类厂房,丙、
丁类仓库 |
|
24 26.25 30 |
|
助燃气体储罐,木材等材料堆场 20.25 22.5 27
|
其他
建筑 |
|
一、二级 13.5 15 16.5
三级 16.5 18.75 20.25
四级 20.25 22.5 26.25 |
公路 高速,Ⅰ、Ⅱ级 15 18.75
(路边) Ⅲ、Ⅳ级 11.25 15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1.125 倍杆高
架空通信线 Ⅰ、Ⅱ级 22.5 30
(中心线) Ⅲ、Ⅳ级 1.125 倍杆高
铁路 国家线 45 52.5
(中心线) 企业专用线 18.75 22.5
a: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区的总容积或单罐容积的较大者确定。
b:居住区、村镇指 1000 人或 300 户及以上者;当少于 1000 人或 300 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
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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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GB/T 26478—2011 氨用截止阀和升降式止回阀
[2] GB/T 33000—201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07)第 16 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1)第 40 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6)第 88 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8] 质检特函(2013)61 号 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JGJ 242—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4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1001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42—2011, 自2012年4月1月起实施。其中,第4.3.2、8.4.3、10.1.1、10.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5月3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自备电源;6.低压配电;7.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电气照明;10.防雷与接地;11.信息设施系统;12.信息化应用系统;1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公共安全系统;15.机房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现代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施耐德(中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 兰 李雪佩 李立晓 黄祖凯 张文才 李逢元 王金元 杨德才 杜毅威 邵民杰 陈众励 熊 江 丁新亚 林洪思 粟卫权 万 力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孙成群 丁 杰 张 宜 陈汉民 李长海 王东林 汪 军 周名嘉 冯志文 徐华 李炳华 钟景华
1 总 则
1.0.1 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住宅建筑附设的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电气设计。
1.0.3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应与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并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1.0.4 住宅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0.5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2 套(户)型 dwelling unit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和厨卫组成的成套住宅单位。
2.0.3家居配电箱 house electrical 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供电电源进线及终端配电的设备箱。
2.0.4 家居配线箱 (HD)house tele-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的接入及匹配的设备箱。
2.0.5 家居控制器 (HC)house controller
住宅套(户)内各种数据采集、控制、管理及通信的控制器。
2.0.6 家居管理系统 (HMS)house management system
将住宅建筑(小区)各个智能化子系统的信息集成在一个网络与软件平台上进行统一的分析和处理,并保存于住宅建筑(小区)管理中心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综合系统。
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1.1 供配电系统应按住宅建筑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设计。
3.1.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1.3 住宅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并应满足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3.1.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3.2 负荷分级
3.2.1 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2.1的规定,其他未列入表3.2.1中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
3.2.2 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3.2.3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3.3 电能计量
3.3.1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不宜低于表3. 3.1的规定:
表3.3.1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
3.3.2 当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大于150m2时,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40W/m2~50W/m2计算用电负荷。
3.3.3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不超过12kW时,应采用单相电源进户,每套住宅应至少配置一块单相电能表。
3. 3.4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超过12kW时,宜采用三相电源进户,电能表应能按相序计量。
3.3.5 当住宅套内有三相用电设备时,三相用电设备应配置三相电能表计量;套内单相用电设备应按本规范第3.3.3条和第3.3.4条的规定进行电能计量。
3.3. 6 电能表的安装位置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外,还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1 电能表宜安装在住宅套外;
2 对于低层住宅和多层住宅,电能表宜按住宅单元集中安装;
3 对于中高层住宅和高层住宅,电能表宜按楼层集中安装;
4 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1.5m,明装箱底距地宜为1.8m;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距地不宜高于2.0m。
3.4 负荷计算
3.4.1 对于住宅建筑的负荷计算,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
3.4.2 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于等于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3.4.3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需要系数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暖方式、电炊具使用等因素进行确定。
4 配变电所
4.1 一般规定
4.1.1 住宅建筑配变电所应根据其特点、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应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4.1.2 住宅建筑配变电所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和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4.2 所址选择
4.2.1 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为250kW以下时,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时,宜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电所。
4.2.2 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4.2.3 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外时,配变电所的外侧与住宅建筑的外墙间距,应满足防火、防噪声、防电磁辐射的要求,配变电所宜避开住户主要窗户的水平视线。
4.3 变压器选择
4.3.1 住宅建筑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变压器的结线宜采用D,yn11,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大于85%。
4.3.2 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4.3.3 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时,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800kVA。
5 自备电源
5.0.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宜设柴油发电机组。
5.0.2 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时,应满足噪声、排放标准等环保要求。
5.0.3 应急电源装置(EPS)可作为住宅建筑应急照明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要求。
6 低压配电
6.1 一般规定
6.1.1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住宅建筑的类别、规模、供电负荷等级、电价计量分类、物业管理及可发展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6.1. 2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6.2 低压配电系统
6.2.1 住宅建筑单相用电设备由三相电源供配电时,应考虑三相负荷平衡。
6.2.2 住宅建筑每个单元或楼层宜设一个带隔离功能的开关电器,且该开关电器可独立设置,也可设置在电能表箱里。
6.2.3 采用三相电源供电的住宅,套内每层或每间房的单相用电设备、电源插座宜采用同相电源供电。
6.2.4 每栋住宅建筑的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配电。
6.2.5 住宅建筑电源进线电缆宜地下敷设,进线处应设置电源进线箱,箱内应设置总保护开关电器。电源进线箱宜设在室内,当电源进线箱设在室外时,箱体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
6.2.6 6层及以下的住宅单元宜采用三相电源供配电,当住宅单元数为3及3的整数倍时,住宅单元可采用单相电源供配电。
6.2.7 7层及以上的住宅单元应采用三相电源供配电,当同层住户数小于9时,同层住户可采用单相电源供配电。
6.3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6.3.1 当住宅建筑设有防电气火灾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时,报警声光信号除应在配电柜上设置外,还宜将报警声光信号送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6.3.2 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
6.4 导体及线缆选择
6.4.1 住宅建筑套内的电源线应选用铜材质导体。
6.4.2 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的封闭母线、预制分支电缆、电缆及电源线等供电干线,可选用铜、铝或合金材质的导体。
6.4.3 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线缆。
6.4.4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建筑高度为50m~100m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类线缆。
6.4.5 19层及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
6.4.6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60m2且为一居室的住户,进户线不应小于6mm2,照明回路支线不应小于1.5mm2,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2.5mm2。建筑面积大于60m2的住户,进户线不应小于10mm2,照明和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2. 5mm2。
6. 4.7 单相负荷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表6.4.7的规定。
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电源布线系统宜考虑电磁兼容性和对其他弱电系统的影响。
7.1.2 住宅建筑电源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住宅建筑配电线路的直敷布线、金属线槽布线、矿物绝缘电缆布线、电缆桥架布线、封闭式母线布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7.2 导管布线
7.2.1 住宅建筑套内配电线路布线可采用金属导管或塑料导管。暗敷的金属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mm,暗敷的塑料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2.0mm。
7.2.2 潮湿地区的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内的潮湿场所,配电线路布线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的塑料导管或金属导管。明敷的金属导管应做防腐、防潮处理。
7.2. 3 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楼板厚度的1/3,敷设在垫层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1/2。线缆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消防设备线缆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7.2.4 当电源线缆导管与采暖热水管同层敷设时,电源线缆导管宜敷设在采暖热水管的下面,并不应与采暖热水管平行敷设。电源线缆与采暖热水管相交处不应有接头。
7.2.5 与卫生间无关的线缆导管不得进入和穿过卫生间。卫生间的线缆导管不应敷设在0、1区内,并不宜敷设在2区内。
7.2.6 净高小于2.5m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下室,应采用导管或线槽布线。
7.3 电缆布线
7.3.1 无铠装的电缆在住宅建筑内明敷时,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5m;垂直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1.8m。除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7.3.2 220/380V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1kV以上的电力电缆在住宅建筑内平行明敷设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50mm。
7.4 电气竖井布线
7.4.1 电气竖井宜用于住宅建筑供电电源垂直干线等的敷设,并可采取电缆直敷、导管、线槽、电缆桥架及封闭式母线等明敷设布线方式。当穿管管径不大于电气竖井壁厚的1/3时,线缆可穿导管暗敷设于电气竖井壁内。
7.4.2 当电能表箱设于电气竖井内时,电气竖井内电源线缆宜采用导管、金属线槽等封闭式布线方式。
7.4.3 电气竖井的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电气竖井应在每层设维护检修门,并宜加门锁或门控装置。维护检修门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丙级,并应向公共通道开启。
7.4.4 电气竖井的面积应根据设备的数量、进出线的数量、设备安装、检修等因素确定。高层住宅建筑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电气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
7.4.5 电气竖井内竖向穿越楼板和水平穿过井壁的洞口应根据主干线缆所需的最大路由进行预留。楼板处的洞口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材料作封堵,井壁的洞口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7.4.6 电气竖井内应急电源和非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小于0.3m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
7.4.7 强电和弱电线缆宜分别设置竖井。当受条件限制需合用时,强电和弱电线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或采取隔离措施。
7.4.8 电气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及至少一个单相三孔电源插座,电源插座距地宜为0.5m~1.0m。
7.4.9 电气竖井内应敷设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
7.5 室外布线
7.5. 1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或等于6根时,宜采用铠装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寒冷地区,电缆宜埋设于冻土层以下。
7.5.2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为7根~12根时,宜采用电缆排管敷设方式。
7.5.3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数量为13根~18根时,宜采用电缆沟敷设方式。
7.5.4 电缆与住宅建筑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住宅建筑的散水坡外。电缆进出住宅建筑时,应避开人行出入口处,所穿保护管应在住宅建筑散水坡外,且距离不应小于200mm,管口应实施阻水堵塞,并宜在距住宅建筑外墙3m~5m处设电缆井。
7.5.5 各类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和交叉净距,应分别符合表7.5.5-1和表7.5.5-2的规定。
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8.1 一般规定
8.1.1 住宅建筑应采用高效率、低能耗、性能先进、耐用可靠的电气装置,并应优先选择采用绿色环保材料制造的电气装置。
8.1.2 每套住宅内同一面墙上的暗装电源插座和各类信息插座宜统一安装高度。
8.1.3 住宅建筑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8.2 电 梯
8.2.1 住宅建筑电梯的负荷分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
8.2.2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应由专用回路供电,高层住宅建筑的客梯宜由专用回路供电。
8.2.3 电梯机房内应至少设置一组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并宜设置检修电源。
8.2.4 当电梯机房的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电梯正常工作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或空调的方式。
8.2.5 电梯井道照明宜由电梯机房照明配电箱供电。
8.2.6 电梯井道照明供电电压宜为36V。当采用AC 220V时,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光源应加防护罩。
8.2.7 电梯底坑应设置一个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单相三孔电源插座,电源插座的电源可就近引接,电源插座的底边距底坑宜为1.5m。
8.3 电 动 门
8.3.1 电动门应由就近配电箱(柜)引专用回路供电,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应在电动门就地装设隔离电器和手动控制开关或按钮。
8.3.2 电动门的所有金属构件及附属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
8.3.3 对于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疏散通道上安装的电动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开启。
8.4 家居配电箱
8.4.1 每套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家居配电箱,家居配电箱宜暗装在套内走廊、门厅或起居室等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6m。
8. 4.2 家居配电箱的供电回路应按下列规定配置:
1 每套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照明回路;
2 装有空调的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空调插座回路;
3 厨房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
4 装有电热水器等设备的卫生间,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
5 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功能房应设置至少一个电源插座回路,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
8.4. 3 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4.4 柜式空调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分体式空调的电源插座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5 其 他
8.5.1 每套住宅电源插座的数量应根据套内面积和家用电器设置,且应符合表8.5.1的规定:
8.5. 2 起居室(厅)、兼起居的卧室、卧室、书房、厨房和卫生间的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宜选用10A的电源插座。对于洗衣机、冰箱、排油烟机、排风机、空调器、电热水器等单台单相家用电器,应根据其额定功率选用单相三孔10A或16A的电源插座。
8.5.3 洗衣机、分体式空调、电热水器及厨房的电源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电源插座,未封闭阳台及洗衣机应选用防护等级为IP54型电源插座。
8.5.4 新建住宅建筑的套内电源插座应暗装,起居室(厅)、卧室、书房的电源插座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的墙面上。分体式空调、排油烟机、排风机、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1.8m;厨房电炊具、洗衣机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1.0m~1.3m;柜式空调、冰箱及一般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0.3m~0.5m。
8.5.5 住宅建筑所有电源插座底边距地1.8m及以下时,应选用带安全门的产品。
8.5.6 对于装有淋浴或浴盆的卫生间,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3m,排风机及其他电源插座宜安装在3区。
9 电气照明
9.1 一般规定
9.1.1 住宅建筑的照明应选用节能光源、节能附件,灯具应选用绿色环保材料。
9.1.2 住宅建筑电气照明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9.2 公共照明
9.2.1 当住宅建筑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时,其电源应按该住宅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9.2.2 应急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电源插座。
9.2.3 住宅建筑的门厅、前室、公共走道、楼梯间等应设人工照明及节能控制。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在应急情况下,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应自动点亮;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可集中点亮。
9.2.4 住宅建筑的门厅应设置便于残疾人使用的照明开关,开关处宜有标识。
9.3 应急照明
9.3.1 高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和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中高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和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宜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
9.3.2 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宜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宜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疏散标志灯应由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建筑高度50m~100m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疏散标志灯宜由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
9.3.3 高层住宅建筑楼梯间应急照明可采用不同回路跨楼层竖向供电,每个回路的光源数不宜超过20个。
9.4 套内照明
9.4.1 灯具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房间的功能而定,并宜采用直接照明和开启式灯具。
9.4.2 起居室(厅)、餐厅等公共活动场所的照明应在屋顶至少预留一个电源出线口。
9.4.3 卧室、书房、卫生间、厨房的照明宜在屋顶预留一个电源出线口,灯位宜居中。
9.4.4 卫生间等潮湿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卫生间的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0、1区内及上方。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灯具、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9.4.5 起居室、通道和卫生间照明开关,宜选用夜间有光显示的面板。
9.5 照明节能
9.5.1 直管形荧光灯应采用节能型镇流器,当使用电感式镇流器时,其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7896的规定。
9.5.2 有自然光的门厅、公共走道、楼梯间等的照明,宜采用光控开关。
9.5.3 住宅建筑公共照明宜采用定时开关、声光控制等节电开关和照明智能控制系统。
10 防雷与接地
10.1 防 雷
10.1.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2 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 3 固定在第二、三类防雷住宅建筑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标志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应安装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且外露金属导体应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成电气通路。
10.1. 4 住宅建筑屋顶设置的室外照明及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宜安装在室内。
10.2 等电位联结
10.2.1 住宅建筑应做总等电位联结,装有淋浴或浴盆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10.2.2 局部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卫生间内金属给水排水管、金属浴盆、金属洗脸盆、金属采暖管、金属散热器、卫生间电源插座的PE线以及建筑物钢筋网。
10.2.3 等电位联结线的截面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10.3 接 地
10.3.1 住宅建筑各电气系统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网。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值应满足其中电气系统最小值的要求。
10.3.2 住宅建筑套内下列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
1 固定家用电器、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金属外壳;
2 家居配电箱、家居配线箱、家居控制器的金属外壳;
3 线缆的金属保护导管、接线盒及终端盒;
4 Ⅰ类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
10.3.3 接地干线可选用镀锌扁钢或铜导体,接地干线可兼作等电位联结干线。
10.3.4 高层建筑电气竖井内的接地干线,每隔3层应与相近楼板钢筋做等电位联结。
11 信息设施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1.1 住宅建筑应根据入住用户通信、信息业务的整体规划、需求及当地资源,设置公用通信网、因特网或自用通信网、局域网。
11.1.2 住宅建筑应根据管理模式,至少预留两个通信、信息网络业务经营商通信、网络设施所需的安装空间。
11.1.3 住宅建筑的电视插座、电话插座、信息插座的设置数量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满足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
11.1.4 住宅建筑信息设施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11.2 有线电视系统
11.2.1 住宅建筑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且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当地有线电视业务经营商提供的运营方式。
11.2.2 每套住宅的有线电视系统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内做分配交接。
11.2.3 住宅套内宜采用双向传输的电视插座。电视插座应暗装,且电视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3m~1.0m。
11.2.4 每套住宅的电视插座装设数量不应少于1个。起居室、主卧室应装设电视插座,次卧室宜装设电视插座。
11.2.5 住宅建筑有线电视系统的同轴电缆宜穿金属导管敷设。
11.3 电话系统
11.3.1 住宅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电话系统宜采用当地通信业务经营商提供的运营方式。
11.3.2 住宅建筑的电话系统宜使用综合布线系统,每套住宅的电话系统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内做交接。
11. 3.3 住宅套内宜采用RJ45电话插座。电话插座应暗装,且电话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3m~0.5m,卫生间的电话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0m~1.3m。
11.3.4 电话插座缆线宜采用由家居配线箱放射方式敷设。
11.3.5 每套住宅的电话插座装设数量不应少于2个。起居室、主卧室、书房应装设电话插座,次卧室、卫生间宜装设电话插座。
11.4 信息网络系统
11.4.1 住宅建筑应设置信息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宜采用当地信息网络业务经营商提供的运营方式。
11.4.2 住宅建筑的信息网络系统应使用综合布线系统,每套住宅的信息网络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内做交接。
11.4.3 每套住宅内应采用RJ45信息插座或光纤信息插座。信息插座应暗装,信息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3m~0.5m。
11.4.4 每套住宅的信息插座装设数量不应少于1个。书房、起居室、主卧室均可装设信息插座。
11. 4.5 住宅建筑综合布线系统的设备间、电信间可合用,也可分别设置。
11.5 公共广播系统
11.5.1 住宅建筑的公共广播系统可根据使用要求,分为背景音乐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11.5.2 背景音乐广播系统的分路,应根据住宅建筑类别、播音控制、广播线路路由等因素确定。
11.5.3 当背景音乐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合并为一套系统时,广播系统分路宜按建筑防火分区设置,且当火灾发生时,应强制投入火灾应急广播。
11.5.4 室外背景音乐广播线路的敷设可采用铠装电缆直接埋地、地下排管等敷设方式。
11.6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11.6.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11.6.2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能对住宅建筑内的居民或来访者提供告知、信息发布及查询等功能。
11.6.3 信息显示屏可根据观看的范围、安装的空间位置及安装方式等条件,合理选定显示屏的类型及尺寸。各类显示屏应具有多种输入接口方式。信息显示屏宜采用单向传输方式。
11.6.4 供查询用的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显示屏,应采用双向传输方式。
11.7 家居配线箱
11.7.1 每套住宅应设置家居配线箱。
11.7.2 家居配线箱宜暗装在套内走廊、门厅或起居室等的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宜为0.5m。
11.7.3 距家居配线箱水平0.15m~0.20m处应预留AC 220V电源接线盒,接线盒面板底边宜与家居配线箱面板底边平行,接线盒与家居配线箱之间应预埋金属导管。
11.8 家居控制器
11.8.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可选配家居控制器。
11.8.2 家居控制器宜将家居报警、家用电器监控、能耗计量、访客对讲等集中管理。
11.8.3 家居控制器的使用功能宜根据居民需求、投资、管理等因素确定。
11.8.4 固定式家居控制器宜暗装在起居室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宜为1.3m~1.5m。
11.8.5 家居报警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和入侵报警,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4.2、14.3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11.8.6 当采用家居控制器对家用电器进行监控时,两者之间的通信协议应兼容。
11.8.7 访客对讲的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4.3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
12.1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12.1.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12.1.2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宜具有对住宅建筑内入住人员管理、住户房产维修管理、住户各项费用的查询及收取、住宅建筑公共设施管理、住宅建筑工程图纸管理等功能。
12.2 信息服务系统
12.2.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信息服务系统。
12.2.2 信息服务系统宜包括紧急求助、家政服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保健、娱乐等,并应建立数据资源库,向住宅建筑内居民提供信息检索、查询、发布和导引等服务。
12.3 智能卡应用系统
12.3.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智能卡应用系统。
12.3.2 智能卡应用系统宜具有出入口控制、停车场管理、电梯控制、消费管理等功能,并宜增加与银行信用卡融合的功能。对于住宅建筑管理人员,宜增加电子巡查、考勤管理等功能。
12.3.3 智能卡应用系统应配置与使用功能相匹配的系列软件。
12.4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12.4.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12.4.2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应能保障信息网络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
12.5 家居管理系统
12. 5.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家居管理系统。
12.5.2 家居管理系统应根据实际投资状况、管理需求和住宅建筑的规模,对智能化系统进行不同程度的集成和管理。
12.5.3 家居管理系统宜综合火灾自动报警、安全技术防范、家庭信息管理、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物业收费、停车场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信息发布等系统。
12.5.4 家居管理系统应能接收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社区发布的社会公共信息,并应能向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传送报警信息。
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13.1 一般规定
13.1.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住宅建筑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等。
13.1.2 住宅建筑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CJ 16的有关规定。
13.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3.2.1 智能化住宅建筑的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 监测与控制住宅小区给水与排水系统;
2 监测与控制住宅小区公共照明系统;
3 监测各住宅建筑内电梯系统;
4 监测与控制住宅建筑内设有集中式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5 监测住宅小区供配电系统。
13.2.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智能化住宅建筑中的蓄水池(含消防蓄水池)、污水池水位进行检测和报警。
13.2.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对智能化住宅建筑中的饮用水蓄水池过滤设备、消毒设备的故障进行报警。
13.2.4 直接数字控制器(DDC)的电源宜由住宅建筑设备监控中心集中供电。
13.2.5 住宅小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及功能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
13.3 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
13.3.1 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可采用有线网络或无线网络传输。
13. 3.2 有线网络进户线可在家居配线箱内做交接。
13.3.3 距能耗计量表具0.3m~0.5m处,应预留接线盒,且接线盒正面不应有遮挡物。
13.3.4 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有源设备的电源宜就近引接。
14 公共安全系统
14.1 一般规定
14.1.1 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住宅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联动系统。
14. 1.2 住宅建筑公共安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等的有关规定。
1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2.1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保护对象的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14.2.2 当10层~18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内,由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至相应设备时,应采用放射式供电,火灾时应切断客梯电源。
14.2.3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消防控制室、应急广播系统及声光警报装置。其他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设置应急广播困难时,应在每层消防电梯的前室、疏散通道设置声光警报装置。
14.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3.1 住宅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及监控中心。
14.3.2 住宅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表14.3.2的规定。
14.3.3 周界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与周界的形状和出入口设置相协调,不应留盲区;
2 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14.3.4 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信息识读器底边距地宜为1.3m~1.5m,安装方式应具备防破坏措施,或选用防破坏型产品;
2)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管线宜采用暗敷。
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地下停车库、周界及重要部位宜安装摄像机;
2)室外摄像机的选型及安装应采取防水、防晒、防雷等措施;
3)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3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重点对住宅建筑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车道实施控制、监视、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
2)住宅建筑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系统宜与电子周界防护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网。
14.3.5 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访客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机宜安装在单元入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内,室内分机宜安装在起居室(厅)内,主机和室内分机底边距地宜为1.3m~1.5m;
2)访客对讲系统应与监控中心主机联网。
2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户应至少安装一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
2)紧急求助信号应能报至监控中心;
3)紧急求助信号的响应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 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在住户套内、户门、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
2)入侵报警系统应预留与小区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14.3.6 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中心应具有自身的安全防范设施;
2 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等主机宜安装在监控中心;
3 监控中心应配置可靠的有线或无线通信工具,并应留有与接警中心联网的接口;
4 监控中心可与住宅建筑管理中心合用,使用面积应根据系统的规模由工程设计人员确定,并不应小于20m2。
14.4 应急联动系统
14.4.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居住人口超过5000人的住宅建筑宜设应急联动系统。应急联动系统宜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
14.4.2 住宅建筑应急联动系统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相关规定。
15 机房工程
15.1 一般规定
15.1.1 住宅建筑的机房工程宜包括控制室、弱电间、电信间等,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中的C级进行设计。
15.1.2 住宅建筑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15.2 控 制 室
15.2.1 控制室应包括住宅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建筑设备管理控制室等。
15.2.2 住宅建筑的控制室宜采用合建方式。
15.2.3 控制室的供电应满足各系统正常运行最高负荷等级的需求。
15. 3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
15.3.1 弱电间应根据弱电设备的数量、系统出线的数量、设备安装与维修等因素,确定其所需的使用面积。
15.3.2 多层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宜集中设置在一层或地下一层弱电间(电信间)内,弱电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弱电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35m。
15.3.3 7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由设计人员确定。弱电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弱电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6m。
15.3.4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应根据弱电系统进出缆线所需的最大通道,预留竖向穿越楼板、水平穿过墙壁的洞口。
15.4 电 信 间
15.4.1 住宅建筑电信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m2。
15.4.2 住宅建筑的弱电间、电信间宜合用,使用面积不应小于电信间的面积要求。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6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7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8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7896
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ICS 27.200
备案号: A QJ 7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行 业 标 准
AQ 7015—2018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The safety specification of ammonia refrigeration user
2018- 05-22发布 2018- 12-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应 急 管 理 部 发 布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5 建设要求 ............................................................................3
6 设备设施要求 ........................................................................5
7 安全设施要求 ........................................................................7
8 制冷系统运行要求 ....................................................................8
9 设备设施维护要求 .....................................................................9
10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室外液氨储罐(区)与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14
I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四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贸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制冷学会、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国家商用制冷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广州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工业技
术开发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一凡、王昕、胡福静、刘钊、赵彤宇、朱建平、邓建平、张伟、范薇、唐
俊杰、李鹏、邓伟良、罗艾民、綦长茂、司春强、张力。
II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氨制冷企业安全要求(包括厂区建设,制冷系统及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运行、维
护、应急救援和安全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以氨为制冷剂的直接制冷系统及以氨为制冷剂、无相变介质为载冷剂的间接制
冷系统的制冷企业,采用其他制冷剂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36 液体无水氨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28009 冷库安全规程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30077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72 冷库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SBJ 11 冷藏库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BJ 12 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制冷系统 refrigeration system
1
通过压缩机、冷凝器、节流阀、蒸发器等设备,以管道、阀门、密封件等连接,制冷剂在该封闭
的系统内完成制冷循环的系统。
3.2
直接制冷系统 direct-type refrigeration system
制冷系统的蒸发器与被冷却介质直接接触,达到直接冷却效果的制冷系统。指压缩机吸入从蒸发
器出来的较低压力的制冷剂蒸汽,使之压力升高后送入冷凝器;在冷凝器中冷凝成压力较高的液体,
经节流阀节流,成为压力较低的液体后,送入蒸发器,在蒸发器中吸热蒸发(制冷)而成为压力较低
的蒸汽,再送入压缩机的入口,从而完成制冷循环。
3.3
间接制冷系统 indirect-type refrigeration system
液体载冷剂在制冷系统中被制冷剂冷却,然后输送到被冷却(或冷冻)物质(或空间)中循环,
或者冷却流过被冷却的物质(或空气)的制冷系统。
3.4
快速冻结装置 quick-freezing plant
将被冷冻产品的温度快速降低并顺利通过其最大冻结冰晶区域的冻结装置。
4 基本要求
4.1 氨制冷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工程验收。
4.2 氨制冷企业相关工程的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中冷库(冷藏库)、制冷系统
设计应由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备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资质的单位承担;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的设计应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4.3 制冷设备及安全设施应采用具备相关生产资质企业制造的产品,并具有相关产品合格证书。
4.4 制冷系统安装,施工单位应由具备以下条件:
a)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
b)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安装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
1)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
2)GB 级 、GC2 级压力管道安装单位配备相应数量起重工后,可以安装与其相联接的 D 级压
力容器;
3)取得压力容器安装 1 级许可的单位。
c)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 GC2 级及以上。
4.5 工程质量应符合 SBJ11、SBJ12 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4.6 安全设施应按照“三同时”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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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企业应按照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淘汰落后的制冷工艺和设备设施。
4.8 厂区内应完善防火、防爆、防氨泄漏,以及通风、事故照明等安全措施。
4.9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操作资质,并熟悉设备性能,遵守操作规
程,避免设备超负荷、带故障运行。
4.10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施等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
构定期校验,并出具有效检测合格报告,不具备有效检测合格报告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设施
应及时更换。
4.11 厂区、生产车间、制冷机房、库房及制冷系统应按照 GB 2893、GB 2894、GB 7231、GBZ 158、
SBJ12 标准条款要求,设立相应的安全标识。
4.12 制冷系统氨充注量大于等于 10t 的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
5 建设要求
5.1 厂区规划、建设应符合 GB 28009、GB 50016、GB 50072、GB 50187、SBJ 11、SBJ 12 标准规范的
要求。
5.2 涉氨制冷车间、库房之间及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50016 的规定。
5.3 涉氨制冷厂区、库区应按 GB 50016、GB 50974 的有关要求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并按规定要
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室外消火栓,其保护半径不应小于 150 m。在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
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型式可为地下式消火栓或地上式消火栓,并应与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
(靠近贮氨器处)门口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其距离不宜小于 5m,并不大于 15m。
5.4 冷库的库房与加工车间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确需开设相互连通的人行开口时,应
采取防火隔间措施进行分隔。
5.5 冷库库房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穿堂或楼梯间内,当其环境温度低于 0℃时,室内消火栓系统可采用
干式系统,但应在首层入口处设置快速接口和止回阀,管道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5.6 冷间内动力、照明、控制线路应根据不同的冷间温度要求,选用适用的耐低温的铜芯电力电缆。
5.7 员工宿舍不应与氨制冷机房、冷库或其他厂房、仓库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5.8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不应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5.9 快速冻结装置应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作业间应结构完整,且作业间内同一时间作业人员人数不
应超过 9 人
5.10 氨制冷机房建设要求:
a) 氨制冷机房应按照 GB50016 的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净宽(度)与净(空)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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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不应小于 4m。
b) 氨制冷机房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氨制冷机房与其它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50016 的规
定,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
c) 氨制冷机房及其控制室与加工间、冷库或仓库库房贴邻建造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
墙分隔,且氨制冷机房及其控制室屋面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d) 氨制冷机房与其控制室贴邻建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隔开和设置独
立的安全出口。氨制冷机房与其控制室之间隔墙上的观察窗应为甲级固定防火窗;当确需设置连通门
时,应采用开向制冷机房的甲级防火门。
e) 氨制冷机房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2 个安全出口,且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应不小于 5m。当氨制冷机房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大于 150m2 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f)氨制冷机房及其控制室和变配电所安全出口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g)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机,排风量应按设计要求确定。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
和制冷机房门口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排风机应能通过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报警信号自动
开启,又能人工控制启停。
h) 氨制冷机房内的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按爆炸性气体环境进行设计,应急照明和灯
光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0.5h。
5.11 变配电所与氨制冷机房及其控制室、冷库或加工车间贴邻建造时,其共用的隔墙应为防火墙。变
配电室门口应设置挡板,门、窗、自然通风的孔洞用金属网和建筑材料封闭。
5.12 制冷及辅助设备、报警装置布置要求:
a) 氨制冷机房的制冷压缩机及其辅助设备布置,应符合 GB 50072 的相关规定。
b) 总容积大于 30m3 的室外液氨储罐(区)与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
c) 制冷系统加氨站应设在机房外,并留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和通畅的应急通道。
d) 设于室外的氨制冷机组、贮氨器应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
e) 设于室外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集油器等制冷设备及加氨站,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
入的围栏并设危险作业场所等安全警示标识。
f) 安装有氨制冷快速冻结装置的作业间内应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机及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事故排
风机排风量应按设计要求确定。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快速冻结装置进、出料口处的上方。当氨气
浓度达到 150×10-6ml/m³,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应自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防爆型事故排风
机,自动停止成套快速冻结装置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报警。
g)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氨泵及贮氨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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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 150×10-6ml/m³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防
爆型事故排风机。
h) 冷凝器应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应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压力
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5.13 氨制冷系统及其阀门、管道安装要求:
a)新建(含改、扩建)氨制冷系统的热氨融霜应采用自动控制融霜。热氨融霜供气管道应设置融
霜压力控制及紧急切断装置;热氨融霜紧急切断装置应采用自动控制,并在人员密集区域需融霜的制
冷装置(如快速冻结装置)30m 以外便于操作的位置或快速冻结装置附近的安全出口门外设置关闭热
氨融霜紧急切断装置的人工启动按钮。
b) 氨制冷系统应采用专用钢制阀门,不应使用灰铸铁阀门。已建成投产的制冷系统若采用球墨
铸铁阀门的,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c) 氨制冷系统安全阀的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 50m 范围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 5m,
并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和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
d)氨管道不应穿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及人员密集场所。
e) 制冷管道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墙及楼板时,应采取防变形的措施。
f) 管道、线缆等穿过保温墙体、屋面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和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
g) 连接氨制冷压缩机和设备的管道应有足够补偿变形的弯头,供液管无气囊、吸气管无液囊。
h)快速冻结装置回气集管端部封头等部位的焊缝质量应符合 SBJ 12 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6 设备设施要求
6.1 氨制冷设备应统一编号;标识清楚;并应由专人管理、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6.2 企业应建立健全氨制冷设备管理和操作规程。
6.3 在用、备用氨制冷设备、附件及相关控制元件和铭牌等应完好。
6.4 氨制冷压缩机组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a)本体及管路的动、静密封点应无泄漏,油封渗油应在允许范围内;
b)运行时,应无异常振动和异常声音,各连接部位应牢固、无松动;
c)运行时,其性能参数应在规定的技术范围内,无超压、超温现象等;
d)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有效;
e) 铭牌应清晰可见。
6.5 压力容器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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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应确保其密封性,无变形、锈蚀等损伤,基础无裂缝和不均匀沉降;
b)附件应齐全,安装正确,连接牢固,性能良好;
c)铭牌应清晰可见。
6.6 冷凝器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a)应无泄漏、锈蚀和结垢;壳体表面应无锈蚀、渗漏;
b)运行参数应正常,性能稳定可靠;
c)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应齐全有效;
d)蒸发式冷凝器循环水泵应无锈蚀、无裂痕、无异常振动、密封垫无泄漏,运行平稳;风机连接
紧固、运转正常;电气线缆连接符合要求。
e) 铭牌应清晰可见。
6.7 空气冷却器(冷风机)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a)应无泄漏、锈蚀;
b)风机应连接紧固、转动灵活、无卡阻;
c)使用期间,蒸发器霜层应均匀,不应过厚或出现结冰现象;
d) 铭牌应清晰可见。
6.8 排管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a)吊架应牢固、无松动;
b)使用期间,霜层应均匀,不应过厚或出现结冰现象。
6.9 氨泵及其密封件应可靠有效,无跑、冒、滴、漏现象。
6.10 阀门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a)内外密封部位及连接处应无渗漏;
b)开闭应灵活,各部件连接紧固可靠,关键阀门应标示正确的开闭及开度指示;
c)编号应制式统一,各种标识清晰可靠;
d)安全阀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且铅封完好。
6.11 氨压力表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a)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且功能完好,表外壳外观整洁,表体铅封未损坏;
b)表盘玻璃应完整,表盘刻度应清晰。
6.12 氨浓度报警装置及氨气浓度传感器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a)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化学式氨气浓度传感器,发生报警信号后,应及时进行校验。
b)外观应良好,结构应完整,标牌信息应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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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附件应齐全,并附有制造厂家相关文件。
d)连接应可靠,各旋钮或按键等应能正常操作。
e)通电时,各部件工作应正常,显示清晰、正确,性能良好。
6.13 应急照明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a)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灯罩破裂和漏电等缺陷。
b)灯具固定牢固可靠。
6.14 防爆型事故排风机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a)外观应良好,结构应完整,标牌信息应清晰。
b)叶片应无弯曲变形或缠绕有金属物、松动等现象。
c)叶轮转动应平稳。
6.15 控制箱、柜以及电气元器件、线缆等应完好无损,电气线路接线应规范可靠,避免发生短路现象。
7 安全设施要求
7.1 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风向标应置于便于人员观看的位置。
7.2 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及氨气浓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 GB 50072 及 5.12.6-5.12.7 的规定,并确保
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7.3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制冷系统应在制冷机房和安装有快速冻结装置的加工车间等场所设置视频监控
报警系统。监控信号应满足异地调用的需求,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
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应少于 30d。
7.4 安装有氨制冷设备的制冷机房、设备间、库房、车间等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
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并应在进入该
房间或区域前,设置“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警示牌。
7.5 制冷系统加氨站、集油器放油口、调节站操作阀组、紧急泄氨器、空气分离器、贮氨器、配电柜等
关键操作部位应设置指导操作用标示牌。
7.6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在液氨使用区域明显位置悬挂“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
7.7 制冷压缩机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出厂配置及系统设计要求,并确保完好有效。
7.8 制冷系统用压力容器、加氨站集管,以及氨液体、气体分配站集管和空气分离器的回气管,均应安
装氨专用压力表。安装位置距操作者直线距离不应超过 3m,且应清晰可见。压力表选用精度应符合
以下规定:
a)位于制冷系统高压侧的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不应低于 1.5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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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位于制冷系统低压侧的真空压力表不应低于 2.5 级。
c)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的量程不得小于工作压力的 1.5 倍,不得大于工作压力的 3 倍。
7.9 压力容器液位计应有保护装置,显示面应无损且清洁、有效;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液
位计最高和最低液位应有明显标记。
7.10 企业应按照 GB/T 11651 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个体防护装备。制冷机房应配备日常检维修作业
所需的有效的防护器具,过滤式防毒面具(氨气专用滤毒罐、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化
学安全防护眼镜,应满足在岗人员一人一具。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按照 GB30077 的规定,至少配
备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
7.11 制冷机房控制室应配备适量保质期内的酸性饮料或食醋、2%硼酸溶液、生理盐水等应急抢救物品。
7.12 安全出口及安全门和安全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8 制冷系统运行要求
8.1 制冷系统运行应按照设备及系统操作规程进行。
8.2 制冷压缩机、冷凝器、冷风机、氨泵、载冷剂泵、冷却水泵、冷却塔风机等设备及系统内相关阀
件、控制元器件、控制系统等应正常工作。
8.3 运行过程中,应及时调整制冷系统运行参数(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使其符合降温条件
要求。
8.4 制冷压缩机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符合其使用条件的要求。
b) 制冷压缩机及制冷系统的运行参数的设定值如需调整,应由熟知该机器及系统功能的企业特定
专业人员进行。
c) 运行参数及安全设施状态的记录周期不应超过 2h。
d) 运转过程中,应无异常响声、振动和机体结霜现象。
8.5 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贮氨器液位高度不应高于其径向高度的 80%。
b) 低压循环储液桶、氨液分离器、排液桶的存液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 2/3,且液位高度不应超
过高液位报警线。
c) 中间冷却器的液面应保持在设计液位的高度,液位超过设计液位高度时,应及时进行排液处理。
d) 管道应随班巡检,发现损坏及缺陷应及时修复。
8.6 阀门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根据系统运行要求操作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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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常运行时,压力表阀、液面指示器阀、液面计两端的弹子阀等应处于开启状态,并确保正确
显示相应数值与液位高度。
c) 非相应操作过程,设备上的放油阀、加压阀、手动放空气阀、热氨融霜阀、融霜排液阀等应处
于关闭状态。
8.7 热氨融霜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手动热氨融霜应按照企业特有的操作规程进行。
b) 热氨融霜前,应仔细检查接收融霜冷凝液体容器内的液面高度和压力,使其处于准备工作状态。
c) 热氨融霜前,应将相应待融霜蒸发器及回气管路内的氨液进行有效回收,管壁温度缓慢回升后
方可进行。
d) 热氨融霜前,应疏散相应蒸发器附近区域内与融霜操作无关的人员。
e) 手动热氨融霜时,应缓慢分步开启热氨融霜阀门。融霜压力不应超过 0.8MPa。
f) 采用自动热氨融霜系统时,应按照设定的安全程序进行;变更设定值应进行相应的论证,并由
企业特定专业人员进行。
8.8 系统放油操作时,应由两名操作人员协同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8.9 制冷系统液氨充注与排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b) 所用连接件的耐压强度应大于 3.0MPa,与其相接的管头应有防滑沟槽,不应使用软管连接。
c) 应按照应急专项预案做好应急准备。现场防护用具和应急救援物资应准备到位,并应划分安全
区域,设置隔离标志和安全警示牌,非操作人员不应进入该区域。
d) 所用氨瓶或氨槽车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操作前,应对氨槽车或氨瓶进行外观检查无缺陷,瓶
体钢印标志应齐全、清晰无误;安全附件应齐全、无损坏;检验期限应在有效期内等。
e) 充注的液氨应采用符合 GB536 规定的液体无水氨要求,氨含量应达到 99.8%以上。
f) 每次液氨充注与排出操作应进行计量记录,并应由操作负责人、操作人员、称重人员和检查人
员签字存档。
g) 液氨充注与排出完成后,氨瓶/槽车应按操作程序完成与系统的分离,并妥善清理现场为正常
工作状态。
9 设备设施维护要求
9.1 设备设施应及时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况。
9.2 长时间停用的设备设施,启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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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制冷系统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压力表、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
应完整、齐全、有效,并应定期校验/检测,符合要求者方可使用。校验/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查。
9.4 防爆型事故排风机应定期维护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运行正常。
9.5 防雷设施应定期检测。
9.6 配备的防护器具和抢救药品等应急救援物资应由专人保管、摆放整齐、取用便捷,并应按照管理
规章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校验和维护保养。
9.7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应符合GB/T 18664 的规定。
9.8 制冷机房内不应存放可燃物,不应使用明火、电炉等。
9.9 检修维护作业时,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高温热源、电气焊、机械切割等产生火花的作业应与保
温材料、易燃品进行有效隔离。
9.10 制冷设备和管道应按照 GB 2893 和 SBJ 12 的要求涂刷色漆或粘贴色标,并标注设备和管道内介
质类别和流向等。
10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10.1 组织机构及人员
10.1.1 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0.1.2 企业应每年至少 1 次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等文件的适宜性、
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安全检查及事故情况等及时修订。
10.1.3 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执行相关国家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10.1.4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10.1.5 氨制冷系统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每个制冷机房每
班组应不少于 1 人,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 R1、压力管道巡检维护 D1)人员应不少于 1
人,持“制冷设备维修工”或“制冷工”三级以上(含三级)的职业资格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不少于 1
人。
10.1.6 氨制冷系统操作人员应遵守交接班制度,对机房、设备间等专业作业场所轮班值守。
10.1.7 氨制冷系统操作人员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每间隔 2h 以内记录当班生产及机器运
转、液位、压力、温度等情况。
10.1.8 氨制冷系统操作人员应能熟练使用安全生产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
10.1.9 氨制冷系统操作人员应具有发现事故隐患及有效处理隐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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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 氨制冷系统特种作业人员及企业员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10.2 档案管理
10.2.1 企业应建立,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并永久保存。
a)与现有建筑、制冷系统对应有效的设计图纸、变更文件等;
b)在用特种设备采购合同、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检测检验报告等;
c)在用制冷设备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d)施工合同、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等;
e)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安
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巡检制度;作业
环境氨浓度检测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防护器材和劳保用品配备和管理制
度等;
e)结合企业特有的生产流程及制冷系统特点编制相关安全生产风险公告、生产技术规程、安全操
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冷系统操作规程等。制冷系统操作规程包括:制冷压缩机及制冷系统辅
助设备(冷凝器、贮氨器、蒸发器以及系统个性化配置的油冷却器、中间冷却器、氨液分离器、低
压循环储液桶、集油器、排液桶、空气分离器、氨泵等)操作规程、压力管道操作规程、制冷系统
融霜操作规程、制冷系统加氨操作规程和制冷系统加/放油操作规程;快速冻结装置操作规程;电
气安全操作规程等;
f)氨泄漏、火灾、触电、断水、有限空间中毒窒息等事故处置方案。
10.2.2 企业应建立,但不限于以下记录,并保存 3 年以上。
a)制冷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维修、变更、隐患排查、事故等情况记录;
b)制冷系统准确、真实的运行记录,每间隔 2h 以内记录 1 次;
c)特种设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立以下记录:
1)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2)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3)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检验报告和日
常维护保养记录;
4)特种设备、系统运行及故障和事故记录。
d)制冷系统压力容器的压力、液位等数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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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运行记录;
f)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记录。
10.3 应急管理
10.3.1 企业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按照 GB/T 29639 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并应针对氨泄漏、火灾、断水等多发事故
隐患以及制冷系统运行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巡检维护等重点岗位编制应急管理要求,制定现场应急
处置方案,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通报相关应急协作单位。
10.3.2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编制重大危险源专项预案。
10.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修订情况,按照有关应
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a)企业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b)企业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c)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d)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e)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f)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g)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10.3.4 企业应按照 GB 30077 的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
议,并配备必要的、完好的应急装备、物资。
10.3.5 企业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含人员疏散),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并留存演练记录。
10.3.6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险情处置要点、岗位应急知识和自救互救、避险
逃生技能进行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10.3.7 企业每年应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10.3.8 企业应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
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10.3.9 企业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
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
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12
10.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10.4.1 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并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和治理。
10.4.2 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
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10.4.3 针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
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0.4.4 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
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
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10.4.5 企业应对隐患治理完成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并按照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要求,
定期或实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5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
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3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室外液氨储罐(区)与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室外液氨储罐(区)与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应按表 A.1 执行。
表 A.1 室外液氨储罐(区)与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a 单位为米
液氨储罐(区)(总容积 V,m3) 名 称
30<V≤50 50<V≤200 200<V≤500
单 罐 容 积 V( m3 ) V≤20 V≤50 V≤100
|
居住区、村镇 b 和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筑物的外
墙) |
|
33.75 37.5 52.5 |
工业企业(最外侧建筑物的外墙) 20.25 22.5 26.25
|
其他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类仓库,
甲、乙类厂房,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 |
|
30 33.75 37.5 |
|||
|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丙、丁类厂房,丙、
丁类仓库 |
|
24 26.25 30 |
|
助燃气体储罐,木材等材料堆场 20.25 22.5 27
|
其他
建筑 |
|
一、二级 13.5 15 16.5
三级 16.5 18.75 20.25
四级 20.25 22.5 26.25 |
公路 高速,Ⅰ、Ⅱ级 15 18.75
(路边) Ⅲ、Ⅳ级 11.25 15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1.125 倍杆高
架空通信线 Ⅰ、Ⅱ级 22.5 30
(中心线) Ⅲ、Ⅳ级 1.125 倍杆高
铁路 国家线 45 52.5
(中心线) 企业专用线 18.75 22.5
a: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区的总容积或单罐容积的较大者确定。
b:居住区、村镇指 1000 人或 300 户及以上者;当少于 1000 人或 300 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
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14
参 考 文 献
[1] GB/T 26478—2011 氨用截止阀和升降式止回阀
[2] GB/T 33000—201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07)第 16 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1)第 40 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6)第 88 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8] 质检特函(2013)61 号 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JGJ 242—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4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1001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42—2011, 自2012年4月1月起实施。其中,第4.3.2、8.4.3、10.1.1、10.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5月3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自备电源;6.低压配电;7.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电气照明;10.防雷与接地;11.信息设施系统;12.信息化应用系统;1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公共安全系统;15.机房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现代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施耐德(中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 兰 李雪佩 李立晓 黄祖凯 张文才 李逢元 王金元 杨德才 杜毅威 邵民杰 陈众励 熊 江 丁新亚 林洪思 粟卫权 万 力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孙成群 丁 杰 张 宜 陈汉民 李长海 王东林 汪 军 周名嘉 冯志文 徐华 李炳华 钟景华
1 总 则
1.0.1 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住宅建筑附设的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电气设计。
1.0.3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应与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并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1.0.4 住宅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0.5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2 套(户)型 dwelling unit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和厨卫组成的成套住宅单位。
2.0.3家居配电箱 house electrical 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供电电源进线及终端配电的设备箱。
2.0.4 家居配线箱 (HD)house tele-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的接入及匹配的设备箱。
2.0.5 家居控制器 (HC)house controller
住宅套(户)内各种数据采集、控制、管理及通信的控制器。
2.0.6 家居管理系统 (HMS)house management system
将住宅建筑(小区)各个智能化子系统的信息集成在一个网络与软件平台上进行统一的分析和处理,并保存于住宅建筑(小区)管理中心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综合系统。
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1.1 供配电系统应按住宅建筑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设计。
3.1.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1.3 住宅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并应满足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3.1.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3.2 负荷分级
3.2.1 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2.1的规定,其他未列入表3.2.1中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
3.2.2 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3.2.3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3.3 电能计量
3.3.1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不宜低于表3. 3.1的规定:
表3.3.1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
3.3.2 当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大于150m2时,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40W/m2~50W/m2计算用电负荷。
3.3.3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不超过12kW时,应采用单相电源进户,每套住宅应至少配置一块单相电能表。
3. 3.4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超过12kW时,宜采用三相电源进户,电能表应能按相序计量。
3.3.5 当住宅套内有三相用电设备时,三相用电设备应配置三相电能表计量;套内单相用电设备应按本规范第3.3.3条和第3.3.4条的规定进行电能计量。
3.3. 6 电能表的安装位置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外,还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1 电能表宜安装在住宅套外;
2 对于低层住宅和多层住宅,电能表宜按住宅单元集中安装;
3 对于中高层住宅和高层住宅,电能表宜按楼层集中安装;
4 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1.5m,明装箱底距地宜为1.8m;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距地不宜高于2.0m。
3.4 负荷计算
3.4.1 对于住宅建筑的负荷计算,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
3.4.2 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于等于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3.4.3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需要系数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暖方式、电炊具使用等因素进行确定。
4 配变电所
4.1 一般规定
4.1.1 住宅建筑配变电所应根据其特点、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应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4.1.2 住宅建筑配变电所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和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4.2 所址选择
4.2.1 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为250kW以下时,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时,宜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电所。
4.2.2 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4.2.3 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外时,配变电所的外侧与住宅建筑的外墙间距,应满足防火、防噪声、防电磁辐射的要求,配变电所宜避开住户主要窗户的水平视线。
4.3 变压器选择
4.3.1 住宅建筑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变压器的结线宜采用D,yn11,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大于85%。
4.3.2 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4.3.3 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时,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800kVA。
5 自备电源
5.0.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宜设柴油发电机组。
5.0.2 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时,应满足噪声、排放标准等环保要求。
5.0.3 应急电源装置(EPS)可作为住宅建筑应急照明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要求。
6 低压配电
6.1 一般规定
6.1.1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住宅建筑的类别、规模、供电负荷等级、电价计量分类、物业管理及可发展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6.1. 2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6.2 低压配电系统
6.2.1 住宅建筑单相用电设备由三相电源供配电时,应考虑三相负荷平衡。
6.2.2 住宅建筑每个单元或楼层宜设一个带隔离功能的开关电器,且该开关电器可独立设置,也可设置在电能表箱里。
6.2.3 采用三相电源供电的住宅,套内每层或每间房的单相用电设备、电源插座宜采用同相电源供电。
6.2.4 每栋住宅建筑的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配电。
6.2.5 住宅建筑电源进线电缆宜地下敷设,进线处应设置电源进线箱,箱内应设置总保护开关电器。电源进线箱宜设在室内,当电源进线箱设在室外时,箱体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
6.2.6 6层及以下的住宅单元宜采用三相电源供配电,当住宅单元数为3及3的整数倍时,住宅单元可采用单相电源供配电。
6.2.7 7层及以上的住宅单元应采用三相电源供配电,当同层住户数小于9时,同层住户可采用单相电源供配电。
6.3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6.3.1 当住宅建筑设有防电气火灾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时,报警声光信号除应在配电柜上设置外,还宜将报警声光信号送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6.3.2 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
6.4 导体及线缆选择
6.4.1 住宅建筑套内的电源线应选用铜材质导体。
6.4.2 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的封闭母线、预制分支电缆、电缆及电源线等供电干线,可选用铜、铝或合金材质的导体。
6.4.3 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线缆。
6.4.4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建筑高度为50m~100m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类线缆。
6.4.5 19层及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
6.4.6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60m2且为一居室的住户,进户线不应小于6mm2,照明回路支线不应小于1.5mm2,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2.5mm2。建筑面积大于60m2的住户,进户线不应小于10mm2,照明和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2. 5mm2。
6. 4.7 单相负荷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表6.4.7的规定。
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电源布线系统宜考虑电磁兼容性和对其他弱电系统的影响。
7.1.2 住宅建筑电源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住宅建筑配电线路的直敷布线、金属线槽布线、矿物绝缘电缆布线、电缆桥架布线、封闭式母线布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7.2 导管布线
7.2.1 住宅建筑套内配电线路布线可采用金属导管或塑料导管。暗敷的金属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mm,暗敷的塑料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2.0mm。
7.2.2 潮湿地区的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内的潮湿场所,配电线路布线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的塑料导管或金属导管。明敷的金属导管应做防腐、防潮处理。
7.2. 3 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楼板厚度的1/3,敷设在垫层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1/2。线缆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消防设备线缆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7.2.4 当电源线缆导管与采暖热水管同层敷设时,电源线缆导管宜敷设在采暖热水管的下面,并不应与采暖热水管平行敷设。电源线缆与采暖热水管相交处不应有接头。
7.2.5 与卫生间无关的线缆导管不得进入和穿过卫生间。卫生间的线缆导管不应敷设在0、1区内,并不宜敷设在2区内。
7.2.6 净高小于2.5m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下室,应采用导管或线槽布线。
7.3 电缆布线
7.3.1 无铠装的电缆在住宅建筑内明敷时,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5m;垂直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1.8m。除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7.3.2 220/380V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1kV以上的电力电缆在住宅建筑内平行明敷设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50mm。
7.4 电气竖井布线
7.4.1 电气竖井宜用于住宅建筑供电电源垂直干线等的敷设,并可采取电缆直敷、导管、线槽、电缆桥架及封闭式母线等明敷设布线方式。当穿管管径不大于电气竖井壁厚的1/3时,线缆可穿导管暗敷设于电气竖井壁内。
7.4.2 当电能表箱设于电气竖井内时,电气竖井内电源线缆宜采用导管、金属线槽等封闭式布线方式。
7.4.3 电气竖井的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电气竖井应在每层设维护检修门,并宜加门锁或门控装置。维护检修门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丙级,并应向公共通道开启。
7.4.4 电气竖井的面积应根据设备的数量、进出线的数量、设备安装、检修等因素确定。高层住宅建筑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电气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
7.4.5 电气竖井内竖向穿越楼板和水平穿过井壁的洞口应根据主干线缆所需的最大路由进行预留。楼板处的洞口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材料作封堵,井壁的洞口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7.4.6 电气竖井内应急电源和非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小于0.3m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
7.4.7 强电和弱电线缆宜分别设置竖井。当受条件限制需合用时,强电和弱电线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或采取隔离措施。
7.4.8 电气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及至少一个单相三孔电源插座,电源插座距地宜为0.5m~1.0m。
7.4.9 电气竖井内应敷设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
7.5 室外布线
7.5. 1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或等于6根时,宜采用铠装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寒冷地区,电缆宜埋设于冻土层以下。
7.5.2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为7根~12根时,宜采用电缆排管敷设方式。
7.5.3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数量为13根~18根时,宜采用电缆沟敷设方式。
7.5.4 电缆与住宅建筑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住宅建筑的散水坡外。电缆进出住宅建筑时,应避开人行出入口处,所穿保护管应在住宅建筑散水坡外,且距离不应小于200mm,管口应实施阻水堵塞,并宜在距住宅建筑外墙3m~5m处设电缆井。
7.5.5 各类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和交叉净距,应分别符合表7.5.5-1和表7.5.5-2的规定。
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8.1 一般规定
8.1.1 住宅建筑应采用高效率、低能耗、性能先进、耐用可靠的电气装置,并应优先选择采用绿色环保材料制造的电气装置。
8.1.2 每套住宅内同一面墙上的暗装电源插座和各类信息插座宜统一安装高度。
8.1.3 住宅建筑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8.2 电 梯
8.2.1 住宅建筑电梯的负荷分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
8.2.2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应由专用回路供电,高层住宅建筑的客梯宜由专用回路供电。
8.2.3 电梯机房内应至少设置一组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并宜设置检修电源。
8.2.4 当电梯机房的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电梯正常工作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或空调的方式。
8.2.5 电梯井道照明宜由电梯机房照明配电箱供电。
8.2.6 电梯井道照明供电电压宜为36V。当采用AC 220V时,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光源应加防护罩。
8.2.7 电梯底坑应设置一个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单相三孔电源插座,电源插座的电源可就近引接,电源插座的底边距底坑宜为1.5m。
8.3 电 动 门
8.3.1 电动门应由就近配电箱(柜)引专用回路供电,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应在电动门就地装设隔离电器和手动控制开关或按钮。
8.3.2 电动门的所有金属构件及附属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
8.3.3 对于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疏散通道上安装的电动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开启。
8.4 家居配电箱
8.4.1 每套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家居配电箱,家居配电箱宜暗装在套内走廊、门厅或起居室等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6m。
8. 4.2 家居配电箱的供电回路应按下列规定配置:
1 每套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照明回路;
2 装有空调的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空调插座回路;
3 厨房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
4 装有电热水器等设备的卫生间,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
5 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功能房应设置至少一个电源插座回路,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
8.4. 3 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4.4 柜式空调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分体式空调的电源插座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5 其 他
8.5.1 每套住宅电源插座的数量应根据套内面积和家用电器设置,且应符合表8.5.1的规定:
8.5. 2 起居室(厅)、兼起居的卧室、卧室、书房、厨房和卫生间的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宜选用10A的电源插座。对于洗衣机、冰箱、排油烟机、排风机、空调器、电热水器等单台单相家用电器,应根据其额定功率选用单相三孔10A或16A的电源插座。
8.5.3 洗衣机、分体式空调、电热水器及厨房的电源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电源插座,未封闭阳台及洗衣机应选用防护等级为IP54型电源插座。
8.5.4 新建住宅建筑的套内电源插座应暗装,起居室(厅)、卧室、书房的电源插座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的墙面上。分体式空调、排油烟机、排风机、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1.8m;厨房电炊具、洗衣机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1.0m~1.3m;柜式空调、冰箱及一般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0.3m~0.5m。
8.5.5 住宅建筑所有电源插座底边距地1.8m及以下时,应选用带安全门的产品。
8.5.6 对于装有淋浴或浴盆的卫生间,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3m,排风机及其他电源插座宜安装在3区。
9 电气照明
9.1 一般规定
9.1.1 住宅建筑的照明应选用节能光源、节能附件,灯具应选用绿色环保材料。
9.1.2 住宅建筑电气照明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9.2 公共照明
9.2.1 当住宅建筑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时,其电源应按该住宅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9.2.2 应急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电源插座。
9.2.3 住宅建筑的门厅、前室、公共走道、楼梯间等应设人工照明及节能控制。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在应急情况下,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应自动点亮;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可集中点亮。
9.2.4 住宅建筑的门厅应设置便于残疾人使用的照明开关,开关处宜有标识。
9.3 应急照明
9.3.1 高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和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中高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和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宜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
9.3.2 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宜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宜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疏散标志灯应由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建筑高度50m~100m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疏散标志灯宜由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
9.3.3 高层住宅建筑楼梯间应急照明可采用不同回路跨楼层竖向供电,每个回路的光源数不宜超过20个。
9.4 套内照明
9.4.1 灯具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房间的功能而定,并宜采用直接照明和开启式灯具。
9.4.2 起居室(厅)、餐厅等公共活动场所的照明应在屋顶至少预留一个电源出线口。
9.4.3 卧室、书房、卫生间、厨房的照明宜在屋顶预留一个电源出线口,灯位宜居中。
9.4.4 卫生间等潮湿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卫生间的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0、1区内及上方。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灯具、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9.4.5 起居室、通道和卫生间照明开关,宜选用夜间有光显示的面板。
9.5 照明节能
9.5.1 直管形荧光灯应采用节能型镇流器,当使用电感式镇流器时,其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7896的规定。
9.5.2 有自然光的门厅、公共走道、楼梯间等的照明,宜采用光控开关。
9.5.3 住宅建筑公共照明宜采用定时开关、声光控制等节电开关和照明智能控制系统。
10 防雷与接地
10.1 防 雷
10.1.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2 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 3 固定在第二、三类防雷住宅建筑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标志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应安装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且外露金属导体应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成电气通路。
10.1. 4 住宅建筑屋顶设置的室外照明及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宜安装在室内。
10.2 等电位联结
10.2.1 住宅建筑应做总等电位联结,装有淋浴或浴盆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10.2.2 局部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卫生间内金属给水排水管、金属浴盆、金属洗脸盆、金属采暖管、金属散热器、卫生间电源插座的PE线以及建筑物钢筋网。
10.2.3 等电位联结线的截面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10.3 接 地
10.3.1 住宅建筑各电气系统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网。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值应满足其中电气系统最小值的要求。
10.3.2 住宅建筑套内下列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
1 固定家用电器、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金属外壳;
2 家居配电箱、家居配线箱、家居控制器的金属外壳;
3 线缆的金属保护导管、接线盒及终端盒;
4 Ⅰ类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
10.3.3 接地干线可选用镀锌扁钢或铜导体,接地干线可兼作等电位联结干线。
10.3.4 高层建筑电气竖井内的接地干线,每隔3层应与相近楼板钢筋做等电位联结。
11 信息设施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1.1 住宅建筑应根据入住用户通信、信息业务的整体规划、需求及当地资源,设置公用通信网、因特网或自用通信网、局域网。
11.1.2 住宅建筑应根据管理模式,至少预留两个通信、信息网络业务经营商通信、网络设施所需的安装空间。
11.1.3 住宅建筑的电视插座、电话插座、信息插座的设置数量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满足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
11.1.4 住宅建筑信息设施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11.2 有线电视系统
11.2.1 住宅建筑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且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当地有线电视业务经营商提供的运营方式。
11.2.2 每套住宅的有线电视系统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内做分配交接。
11.2.3 住宅套内宜采用双向传输的电视插座。电视插座应暗装,且电视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3m~1.0m。
11.2.4 每套住宅的电视插座装设数量不应少于1个。起居室、主卧室应装设电视插座,次卧室宜装设电视插座。
11.2.5 住宅建筑有线电视系统的同轴电缆宜穿金属导管敷设。
11.3 电话系统
11.3.1 住宅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电话系统宜采用当地通信业务经营商提供的运营方式。
11.3.2 住宅建筑的电话系统宜使用综合布线系统,每套住宅的电话系统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内做交接。
11. 3.3 住宅套内宜采用RJ45电话插座。电话插座应暗装,且电话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3m~0.5m,卫生间的电话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0m~1.3m。
11.3.4 电话插座缆线宜采用由家居配线箱放射方式敷设。
11.3.5 每套住宅的电话插座装设数量不应少于2个。起居室、主卧室、书房应装设电话插座,次卧室、卫生间宜装设电话插座。
11.4 信息网络系统
11.4.1 住宅建筑应设置信息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宜采用当地信息网络业务经营商提供的运营方式。
11.4.2 住宅建筑的信息网络系统应使用综合布线系统,每套住宅的信息网络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内做交接。
11.4.3 每套住宅内应采用RJ45信息插座或光纤信息插座。信息插座应暗装,信息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3m~0.5m。
11.4.4 每套住宅的信息插座装设数量不应少于1个。书房、起居室、主卧室均可装设信息插座。
11. 4.5 住宅建筑综合布线系统的设备间、电信间可合用,也可分别设置。
11.5 公共广播系统
11.5.1 住宅建筑的公共广播系统可根据使用要求,分为背景音乐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11.5.2 背景音乐广播系统的分路,应根据住宅建筑类别、播音控制、广播线路路由等因素确定。
11.5.3 当背景音乐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合并为一套系统时,广播系统分路宜按建筑防火分区设置,且当火灾发生时,应强制投入火灾应急广播。
11.5.4 室外背景音乐广播线路的敷设可采用铠装电缆直接埋地、地下排管等敷设方式。
11.6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11.6.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11.6.2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能对住宅建筑内的居民或来访者提供告知、信息发布及查询等功能。
11.6.3 信息显示屏可根据观看的范围、安装的空间位置及安装方式等条件,合理选定显示屏的类型及尺寸。各类显示屏应具有多种输入接口方式。信息显示屏宜采用单向传输方式。
11.6.4 供查询用的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显示屏,应采用双向传输方式。
11.7 家居配线箱
11.7.1 每套住宅应设置家居配线箱。
11.7.2 家居配线箱宜暗装在套内走廊、门厅或起居室等的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宜为0.5m。
11.7.3 距家居配线箱水平0.15m~0.20m处应预留AC 220V电源接线盒,接线盒面板底边宜与家居配线箱面板底边平行,接线盒与家居配线箱之间应预埋金属导管。
11.8 家居控制器
11.8.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可选配家居控制器。
11.8.2 家居控制器宜将家居报警、家用电器监控、能耗计量、访客对讲等集中管理。
11.8.3 家居控制器的使用功能宜根据居民需求、投资、管理等因素确定。
11.8.4 固定式家居控制器宜暗装在起居室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宜为1.3m~1.5m。
11.8.5 家居报警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和入侵报警,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4.2、14.3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11.8.6 当采用家居控制器对家用电器进行监控时,两者之间的通信协议应兼容。
11.8.7 访客对讲的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4.3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
12.1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12.1.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12.1.2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宜具有对住宅建筑内入住人员管理、住户房产维修管理、住户各项费用的查询及收取、住宅建筑公共设施管理、住宅建筑工程图纸管理等功能。
12.2 信息服务系统
12.2.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信息服务系统。
12.2.2 信息服务系统宜包括紧急求助、家政服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保健、娱乐等,并应建立数据资源库,向住宅建筑内居民提供信息检索、查询、发布和导引等服务。
12.3 智能卡应用系统
12.3.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智能卡应用系统。
12.3.2 智能卡应用系统宜具有出入口控制、停车场管理、电梯控制、消费管理等功能,并宜增加与银行信用卡融合的功能。对于住宅建筑管理人员,宜增加电子巡查、考勤管理等功能。
12.3.3 智能卡应用系统应配置与使用功能相匹配的系列软件。
12.4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12.4.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12.4.2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应能保障信息网络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
12.5 家居管理系统
12. 5.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家居管理系统。
12.5.2 家居管理系统应根据实际投资状况、管理需求和住宅建筑的规模,对智能化系统进行不同程度的集成和管理。
12.5.3 家居管理系统宜综合火灾自动报警、安全技术防范、家庭信息管理、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物业收费、停车场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信息发布等系统。
12.5.4 家居管理系统应能接收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社区发布的社会公共信息,并应能向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传送报警信息。
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13.1 一般规定
13.1.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住宅建筑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等。
13.1.2 住宅建筑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CJ 16的有关规定。
13.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3.2.1 智能化住宅建筑的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 监测与控制住宅小区给水与排水系统;
2 监测与控制住宅小区公共照明系统;
3 监测各住宅建筑内电梯系统;
4 监测与控制住宅建筑内设有集中式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5 监测住宅小区供配电系统。
13.2.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智能化住宅建筑中的蓄水池(含消防蓄水池)、污水池水位进行检测和报警。
13.2.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对智能化住宅建筑中的饮用水蓄水池过滤设备、消毒设备的故障进行报警。
13.2.4 直接数字控制器(DDC)的电源宜由住宅建筑设备监控中心集中供电。
13.2.5 住宅小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及功能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
13.3 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
13.3.1 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可采用有线网络或无线网络传输。
13. 3.2 有线网络进户线可在家居配线箱内做交接。
13.3.3 距能耗计量表具0.3m~0.5m处,应预留接线盒,且接线盒正面不应有遮挡物。
13.3.4 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有源设备的电源宜就近引接。
14 公共安全系统
14.1 一般规定
14.1.1 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住宅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联动系统。
14. 1.2 住宅建筑公共安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等的有关规定。
1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2.1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保护对象的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14.2.2 当10层~18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内,由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至相应设备时,应采用放射式供电,火灾时应切断客梯电源。
14.2.3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消防控制室、应急广播系统及声光警报装置。其他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设置应急广播困难时,应在每层消防电梯的前室、疏散通道设置声光警报装置。
14.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3.1 住宅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及监控中心。
14.3.2 住宅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表14.3.2的规定。
14.3.3 周界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与周界的形状和出入口设置相协调,不应留盲区;
2 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14.3.4 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信息识读器底边距地宜为1.3m~1.5m,安装方式应具备防破坏措施,或选用防破坏型产品;
2)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管线宜采用暗敷。
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地下停车库、周界及重要部位宜安装摄像机;
2)室外摄像机的选型及安装应采取防水、防晒、防雷等措施;
3)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3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重点对住宅建筑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车道实施控制、监视、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
2)住宅建筑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系统宜与电子周界防护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网。
14.3.5 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访客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机宜安装在单元入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内,室内分机宜安装在起居室(厅)内,主机和室内分机底边距地宜为1.3m~1.5m;
2)访客对讲系统应与监控中心主机联网。
2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户应至少安装一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
2)紧急求助信号应能报至监控中心;
3)紧急求助信号的响应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 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在住户套内、户门、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
2)入侵报警系统应预留与小区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14.3.6 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中心应具有自身的安全防范设施;
2 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等主机宜安装在监控中心;
3 监控中心应配置可靠的有线或无线通信工具,并应留有与接警中心联网的接口;
4 监控中心可与住宅建筑管理中心合用,使用面积应根据系统的规模由工程设计人员确定,并不应小于20m2。
14.4 应急联动系统
14.4.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居住人口超过5000人的住宅建筑宜设应急联动系统。应急联动系统宜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
14.4.2 住宅建筑应急联动系统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相关规定。
15 机房工程
15.1 一般规定
15.1.1 住宅建筑的机房工程宜包括控制室、弱电间、电信间等,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中的C级进行设计。
15.1.2 住宅建筑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15.2 控 制 室
15.2.1 控制室应包括住宅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建筑设备管理控制室等。
15.2.2 住宅建筑的控制室宜采用合建方式。
15.2.3 控制室的供电应满足各系统正常运行最高负荷等级的需求。
15. 3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
15.3.1 弱电间应根据弱电设备的数量、系统出线的数量、设备安装与维修等因素,确定其所需的使用面积。
15.3.2 多层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宜集中设置在一层或地下一层弱电间(电信间)内,弱电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弱电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35m。
15.3.3 7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由设计人员确定。弱电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弱电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6m。
15.3.4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应根据弱电系统进出缆线所需的最大通道,预留竖向穿越楼板、水平穿过墙壁的洞口。
15.4 电 信 间
15.4.1 住宅建筑电信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m2。
15.4.2 住宅建筑的弱电间、电信间宜合用,使用面积不应小于电信间的面积要求。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6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7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8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7896
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