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敖汉旗宇欣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30670650969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赵凤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赤)应急罚〔2021〕1号(危化)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库房内堆垛严重超高至梁下,不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 7.1.3条。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赤)应急现记〔2021〕8号(危化)、现场照片。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
处罚依据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处罚内容 | 处以人民币0.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或者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