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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 单位名称 | 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2579717316XC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智学功 |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赤)应急罚〔2021〕2号(危化)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1.贵金属转炉使用天然气区域设置的可燃气体检测探头位置设置在机械通风处,位置不合理;2.粉煤制备、烟化炉煤粉布袋收尘未设置当发生爆炸危险时应切断所有电机电源的安全联锁装置或遥控装置。不符合《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第8.4.2条的规定;3.粉煤制备煤粉布袋收尘4个通道设置的4个爆破片采用排放汇集管,汇集管的截面积小于各爆破片装置泄放接管截面积的总和。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50630—2010)第7.3.2条的规定。4.因一吸泵更换导致干吸循环泵和二氧化硫风机的联锁无法投用。不符合《冶炼烟气制酸安全生产规范》(GB/T29524—2013)第5.4条第a项的规定;5.熔炼炉水套温度未设置报警上下限。不符合《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第4.5.5条第6项;6.抽查贵金属银电解可燃气体探测器(出厂编号:J18400506)检定超有效期(有效期至2021年4月7日) |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第1-3条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第8.4.2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50630—2010)第7.3.2条;第4-6条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冶炼烟气制酸安全生产规范》(GB/T29524—2013)第5.4条第a项、《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第4.5.5条第6项 |
| 处罚依据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正)第五十三条 |
| 处罚内容 | 处以人民币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或者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