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单位名称
赤峰中色白音诺尔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4226800457113
法定代表人
刘健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赤)应急罚〔2021〕非煤-2号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7月14日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未如实记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电机车工陆海东公司级教育实际得分73分,培训教育档案统计分数83分,且未进行再培训);2021年应急预案演练计划中演练频次不正确(比如:爆破事故现场处置方案计划2021年11月演练),截止目前2021年度未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北区700m水泵房管子斜巷和井壁之间有杂物,斜巷通道口与梯子间未采取防护措施,缺少照明;南区3#井竖井提升机卷筒缺少定车装置;南区53线回风井主通风机设计型号为K40-8-NO25;电机功率为200KW,实际主通风机型号为K45-6-NO21,电机功率为315KW;配电室门为可燃木质材料且向内开启,配电柜柜后离墙距离不足0.8m,主扇房缺少监控设施;南区1050平硐10KV供电电缆型号为YJV型号电缆,为非阻燃电缆;南区700m水平水泵房通往竖井梯子间的管子斜巷上部无照明,电线线缆混乱,三台水泵未悬挂在用、备用及检修标志牌;南区混合井井口5台空压机出气端至第一个截止阀之间缺少释压阀;北区800m水平部分封堵巷道缺少观察窗及泄水孔,部分巷道分道口缺少指示标识,部分废弃巷道未进行封堵;移动带界限部分区域未设置围栏及警示标志。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处罚内容
处以人民币玖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的单位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救济渠道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赤峰市人民政府或者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