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敖汉银亿矿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30793630933W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程龙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赤)应急罚〔2021〕7号(危化)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1. 煤气站三层润滑油泵电机、四层电动葫芦动力箱不防爆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1.1.7条要求;2. 煤气站内干式除尘器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7.1.3条要求。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赤)应急检记〔2021〕92号、现场照片。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
处罚内容 | 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或者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