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赤峰市中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4MA0MY25MX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魏波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赤)应急罚〔2022〕2号(危化)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1. 赤峰市中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赤峰市东北环线输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要求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赤)应急现记〔2022〕2号(危化)。证据二:照片10张。证据三:讯问笔录2份。证据四:赤峰市东北环线管道工程示意图1张。证据五:《关于公司经营层工作分工的通知》(赤峰清洁能源发﹝2016﹞21号)复印件、《关于调整经营管理层领导分工的通知》(赤峰清洁能源发﹝2019﹞009号)复印件。。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第(二)项 |
处罚内容 | 对企业处人民币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或者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