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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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赤峰中唐特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29MA0QAD0W2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朱田存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赤)应急罚〔2022〕8号(危化)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1.炼钢厂地下料仓皮带通廊已投入使用,皮带易挤夹部位未设置防护装置;炼钢厂转炉进铁水跨未设置事故罐;炼铁厂1号高炉出铁场操作室窗口使用铁板与出铁场隔离,开、堵铁口存在烫伤、火灾等风险,出铁场渣沟未设置盖板;炼铁厂1号高炉风口平台报警数值为96PPM,未通过检查保持小套、中套、大套严密性;炼铁厂18#、19#煤气排水器和炼钢厂1#、2#煤气排水器基础不牢靠;炼铁厂制粉厂房门口未设置静电消除器;炼铁厂制粉厂房一层电缆穿墙无防火封堵;炼钢厂转炉平台、炼钢除尘器位置栏杆无踢脚板、栏杆缺失;炼钢厂过跨车无声光报警装置;炼钢厂煤气烤包器阀门螺杆无护套;企业煤气总管放散无操作平台;炼钢厂钢渣2跨天车防脱钩装置缺失;炼钢厂渣1-2冶金吊(100/20T)司机室侧划线防护网不齐,有触电风险;炼钢厂煤气排水器冷凝水集水井未使用格栅板井盖;炼钢厂煤气管道排水器阀门平台无栏杆;炼钢厂煤气回收系统旁煤气管网排水器螺杆无护套;炼钢厂电除尘出口煤气管道防雷接地线断开;炼钢厂电除尘出口煤气管道附属管道托架直接焊接在煤气管道上;炼钢厂上料跨1号天车配电室下方钢结构螺栓连接松动;10万立转炉煤气柜入口阀门处跨接线脱落;10万立转炉煤气柜前煤气管道阀组平台放散阀门无编号;10万立转炉煤气柜自循环煤气管道垂直焊缝距煤气托架不足300mm;10万立转炉煤气柜煤气加压站1#、2#、3#煤气加压机与出口管道共用煤气排水器;轧钢厂粗轧前轨道未设置防护栏;轧钢厂加热炉炉门传动链条、齿轮没有设置安全防护装置。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赤)应急现记〔2022〕28号(危化)。证据二:照片25张。 2.炼铁厂1号高炉出铁场外侧存放48瓶氧气,周围无任何安全警示标识和防范措施;炼钢厂现场电源箱未设置防触电标识;煤气主管道无介质名称、流向标识;炼钢厂煤气管道支架无编号;10万立转炉煤气柜内煤气管道支架无编号。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赤)应急现记〔2022〕28号(危化)。证据二:照片4张。 3.烧结厂燃料库南侧石灰窑建设项目外委施工作业,现场使用汽车吊钢丝绳直接吊筐吊人作业;作业人员未持有高处作业证;现场无警戒及监护人;炼铁厂热风炉区域外委施工,检查中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张春特殊作业证(照片)扫描二维码信息与张春不符。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赤)应急现记〔2022〕28号(危化)。证据二:照片2张。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七)项 |
处罚内容 | 合并处人民币12.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或者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