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敖汉旗民泰烟花销售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30779488803G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高井军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赤)应急罚〔2022〕11号(危化)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2022年下半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内应急函〔2022〕290号)要求,对敖汉旗民泰烟花销售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未提供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赤)应急检记〔2022〕51号(烟花),询问笔录。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 |
处罚依据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
处罚内容 | 合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或者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