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内蒙古华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3MA0NRHXF4P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柏根喜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赤)应急罚〔2023〕3号(危化) (赤)应急罚〔2023〕4号(危化)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2023年4月19日,我局在对内蒙古华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内蒙古华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液氨储罐已开工建设,已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内蒙古华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20t/a香料、450t/a特种树脂和2330t/a土霉素下游产品项目(一期2330t/a土霉素下游产品、200t/a凉味剂粗品配套工程)”中,未包含液氨储罐建设项目。液氨储罐建设项目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赤)应急检记〔2023〕7号(危化)、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
处罚依据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
处罚内容 | 对企业处人民币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或者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