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林西县富强金属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24397898735T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高跃琴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赤)应急罚〔2023〕5号(危化) (赤)应急罚〔2023〕6号(危化)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2023年8月6日至8月8日,对林西县富强金属有限公司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发现:1、富氧侧吹炉冷却水系统无应急水源。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五条(四):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湿法车间的4台砷化氢气体探测器量程为0-10ppm。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中《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15项的规定禁止使用的设备;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五条(十一):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3、未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检查。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赤)应急现记〔2023〕10(危化);证据二:现场照片2张;证据三:询问笔录1 份。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处罚依据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
处罚内容 | 以上问题合并处罚,对企业处人民币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承包商主管人员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