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2579717316XC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蔚志成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赤)应急罚〔2023〕7号(危化)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1.铅熔炼厂粉煤制备车间顶层护栏高度不足,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2009)第5.2.3条规定:“在基准面高度不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200mm。”;2.铅精炼厂大极板电解车间电解工艺燃气放散管管口未高出厂房顶面2.5m以上,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第5.14.2条规定:“设备和管道上的放散管管口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2 当放散管直径小于或等于150mm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面、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2.5m以上。”;3.铅熔炼厂粉煤制备区皮带除尘器无进出口压差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4.4条规定:“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应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并记录压差数据;在风压差偏离设定值时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4.铅熔炼厂粉煤制备区皮带除尘器锁气缷灰装置无事故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5.1.6条规定:“除尘器按下列要求设置锁气卸灰装置,a)除尘器灰斗下部应设锁气卸灰装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设计应使灰斗内无粉尘堆积。b)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5.铅熔炼厂粉煤制备区皮带除尘器无脉冲清灰装置气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 5.1.5 条规定:“除尘器按下列要求选择和设置清灰装置:c) 袋式外滤除尘器的清灰参数(气流、气压、清灰周期、清灰时间间隔等)应按滤袋积尘残留厚度不大于1mm设定。d)袋式外滤除尘器设置清灰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当清灰压力低于设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6.铅熔炼厂粉煤制备区煤粉仓泄爆装置转弯后通向室外,未提供泄爆片产品合格证,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8.4.8条规定:“干式除尘器应符合7.1.3规定。如采用泄爆装置,泄爆口应朝向安全区域,泄爆面积和泄爆装置参数应符合GB/T 15605的要求。”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赤)应急现记〔2023〕13号(危化)。证据二:照片6张。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 7.铅熔炼厂制酸工段动力波围堰防腐砖、动力波底座等防腐损坏,不符合《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 第4.9.3条的规定:“ 硫酸的生产、存储及输送,应采取严格的防腐蚀、防泄漏以及防火等相关技术防护措施。”8.铅熔炼厂制酸工段转化电加热接线部位绝缘层未全覆盖,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第5.1.1条的规定:“ 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受在运行中遇到的机械、化学、电气及热的各种不利影响。”。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赤)应急现记〔2023〕11号(危化)。证据二:照片2张。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处罚内容 | 以上问题合并处罚,对企业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