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赤峰中色锌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2667345402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张拥华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赤)应急罚〔2023〕8号(危化)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1.熔铸分厂三车间1#母炉移动流槽未设置应急槽或坑、熔铸二车间工频感应电炉锌液流槽周围围堰设置不全,不符合《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2.炼锌一分厂浸出车间一层、二层作业区域未设置员工应急冲洗和洗眼设施,不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8.3条规定:“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黏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气体防护柜;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3.上煤一系统原煤仓1#、2#除尘器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上煤二系统6#除尘器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7.1.3条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重大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4.上煤一系统原煤仓皮带1#除尘器未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 装置,上煤二系统6#除尘器未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上煤二系统7#除尘器未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4.4条规定:“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应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并记录压差数据;在风压差偏离设定值时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5.上煤一系统原煤仓皮带1#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以及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上煤二系统8#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监测报警装置,上煤一系统2#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以及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上煤二系统7#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及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不符合《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5.1.6条规定:“除尘器按下列要求设置锁气卸灰装置,a)除尘器灰斗下部应设锁气卸灰装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设计应使灰斗内无粉尘堆积。b)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6.上煤一系统破碎间粉尘涉爆场所存在使用铁质工器具的现象,不符合《粉尘防爆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第12.2条规定:“清理作业时,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式和不产生火花的清扫工具。”;7.上煤一系统破碎间粉尘涉爆区域2台电机为非防爆型电气,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1条规定;8.上煤二系统8#除尘器泄爆片设计、选型和安装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泄爆口朝向厂房和设备本体管道、未朝向安全的方向,上煤二系统7#除尘器泄爆面积计算、设计、选型和安装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不符合《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9.1条规定:“泄爆装置。除尘系统的泄爆面积计算,以及泄爆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应符合GB/T 15605 的要求。”、《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7.3.1条规定:“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泄爆口应朝向安全的方向,泄爆口的尺寸应符合GB/T 15605的要求。”;9.上煤二系统8#除尘器未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上煤一系统2#除尘器应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4.6条规定:“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应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并记录压差数据;在风压差偏离设定值时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10.上煤二系统6#除尘器箱体下部螺旋输灰机运行未设置速度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5.1.7条规定:“除尘器按下列要求设置输灰装置,f)螺旋输灰安全要求:---设置螺旋输灰机运行速度监测报警装置,当运行速度偏离设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11.上煤一系统、二系统除尘系统导电部件均未见可靠的接地,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第8.1.5条规定:“除尘系统的导电部件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管道连接法兰应采用跨接线。”。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赤)应急现记〔2023〕11号(危化)。证据二:照片23张。证据三:讯问笔录1份。 |
12.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下发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通知”共72人,安全部门专职安全人员8人,其他均为副厂长、副主任、分厂安全等兼职人员。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赤)应急现记〔2023〕11号(危化)。证据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据三:讯问笔录1份。 | |
13.企业未制定粉尘防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赤)应急现记〔2023〕11号(危化)。证据二:讯问笔录1份。 | |
14.渣回收车间储罐下部阀门的法兰处有漏液现象,污水处理站厂房的防雷接地线断开,防雷测试点下部腐蚀严重;不符合《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五条:“企业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或者受高温熔融金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检查。”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赤)应急现记〔2023〕11号(危化)。证据二:照片2张。询问笔录1份。 |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 第三项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部6号令)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一项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部6号令)第三十条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处罚内容 | 以上问题合并处罚,对企业处人民币柒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