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内蒙古华天制药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3667313670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郭蔚冰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赤)应急罚〔2023〕10号(危化)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2023年9月5日8时30分至2023年9月5日12时30分,2023年9月12日09时45分至9月13日16时25分,我局与元宝山区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华天制药有限公司联合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1、1、未经设计在三车间(甲类)一层东侧增设3个真空缓冲罐、北侧增加1个二甲基苯胺罐;2、未经设计搭建建筑物:①在原料库(甲类)东侧约4.2m处建有1座污水在线监测间;②在原有仓库(丙类)东侧贴临建有1个固废储存间;③三车间(甲类)南侧废水池棚在总平面布置图中未体现;3、总平面布置图中的原有库房(丙类)变更为粉剂车间,未提供变更设计资料;4、未提供尾气处理系统的设计文件;5、未经设计,在三车间氯化反应釜(R-301A)上增设放空管道;6、未提供三车间一层A306旁新增二甲基苯胺接收罐的变更资料。 7、未落实《安全设施设计专篇》(2020年7月)中“甲醇计量罐设置液位低报警”的建议;8、未按设计图纸要求,在罐区DMF离心泵P402出口管道设置止回阀。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版))第7.2.11条 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9、企业现有一路10kV线路供电,设一台500kW应急柴油发电机(手动),供电系统及运行方式不满足一级、二级用电负荷的要求;10、未按照设计图纸(图号:S1953-03-02-1.1)的要求在氯化反应釜(R-301A)上设置搅拌电机电流远传仪表;11、配电室中高压进线开关柜直流操作备用电源未接线,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八条企业应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的要求;12、三车间氯化反应釜进料、出料电动调节阀保持长期全开状态,采用手动阀控制。 13、消防泵房配电箱设置双电源切换设施的应急发电机电源开关处于断开状态,不满足特殊供电安全设施的供电要求;14、检查时,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管道压力为“0MPa”,安全设施未完好备用;15、控制室中DCS上安全联锁画面:XV-V4041联锁回路,LT-V404(测量值726.8mm>2350.085mm)逻辑条件未触发,但联锁输出执行机构(XV-V4041自控阀)处于触发动作状态,不符合《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十七)设备安全运行管理的要求;16、控制室中DCS上联锁回路(P404)的逻辑条件LT-V304液位信号有断线提示闪烁故障状态未处理,不符合《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十七)设备安全运行管理的要求;17、消防泵房配电柜未进行规范接地,不符合GB50169-20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3.0.4条要求;18、氨水计量罐(V201)高联锁停泵,满量程为1250mm,但高高限设计值为1450mm,实际高高限设置为2500mm。氧化液碱计量罐(V202)高联锁停泵(P404),满量程为1000mm,但高高限设计值为900mm,实际高高限设置为2000mm;19、二车间氧化反应釜进料双氧水管线流量计、调节阀故障。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赤)应急现记〔2023〕15(危化);证据二:现场照片18张 。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第1-12条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6号,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第13-19条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处罚依据 | 第1-6条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全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正)第三十条第一项 第7-12条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全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正)第三十条第三项 第13-19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处罚内容 | 以上问题合并处罚,对企业处人民币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