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赤峰万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0740148975G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王元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赤)应急罚〔2023〕11号(危化)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1、SIS系统机柜间面向合成车间(甲类)一侧有门窗洞口。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的规定,判定为重大隐患。2、合成车间东侧的配电小屋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配电设备不防爆,应更换为防爆设备或采取满足防爆要求的正压通风措施。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规定,判定为重大隐患。3、合成车间内甲类防火分区防火门的闭门器损坏,不能满足防火门处于常闭状态的要求。4、离心机母液地槽无静电接地设施。 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赤)应急检记〔2023〕16号(危化),现场照片。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处罚依据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处罚内容 | 对企业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