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内蒙古安原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4772237876X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张少峰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赤)应急罚〔2024〕2号(危化)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公司出具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赤峰销售分公司油库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表2-5《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中“消防泵房及变配电室”火灾危险性类别丙类;表5-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统计表》中李海涛为低压作业电工,附件中特种作业操作证为高压电工。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赤峰销售分公司油库安全现状评价报告》1份。证据二:讯问笔录2份。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二条 第五项 |
处罚依据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 第十项 |
处罚内容 | 对企业处人民币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