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内蒙古凌云海糖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21MA0N3X7D5A |
法定代表人 | 凌清海 |
行政处罚决定 文号 |
(赤)应急罚﹝2024﹞工贸01号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6月7日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2024年5月21日,赤峰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执法计划和《赤峰市2024年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重点企业“安全评估+执法+服务”工作方案 》对内蒙古凌云海糖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制糖车间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有互联互通(制糖车间包装生产线、筛分工序、烘干滚筒共用一个湿法除尘器)的情况。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
处罚依据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六十九条“……【裁量幅度】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内容 | 对该企业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