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敖汉旗孟克造纸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30674376039M |
法定代表人 | 陈乾洪 |
行政处罚决定 文号 |
(赤)应急罚﹝2024﹞工贸03号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7月16日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2024年7月2日,赤峰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执法计划对敖汉旗孟克造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项目投产前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行为。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处罚依据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五十八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处罚档次】一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内容 | 对该企业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