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内蒙古仁立雪莲羊绒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2MA0Q532Y7X |
法定代表人 | 刘娜 |
行政处罚决定 文号 |
(赤)应急罚﹝2024﹞工贸05号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7月30日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2024年7月19日,赤峰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仁立雪莲羊绒有限公司隐患整改督促指导时,发现该公司磨皮和鞣染车间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标准》第十一条“(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
处罚依据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六十九条“……【处罚档次】二档: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涉及重大事故隐患1条以上,3条以下的……【裁量幅度】二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内容 | 对该企业处人民币贰万捌仟元(2.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