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赤峰市恒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3MA13N4YF7N |
法定代表人 | 陈千 |
行政处罚决定 文号 |
(赤)应急罚﹝2024﹞工贸06号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9月26日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2024年9月11日,赤峰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赤峰市恒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3号纸浆池出入口)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
处罚依据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并参照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处罚档次】一档: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3处以下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处罚内容 | 对该企业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