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4772234149N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李占科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赤)非煤罚〔2024〕ZFJC-1号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事由 |
2024年2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第三督查组,组织行业专家,在赤峰市应急管理局的配合下,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1.采场西部702m出入沟道路临时封闭,未设置警示标识与警戒线。问题2.尾矿库5号排水斜槽危险指示牌方向错误。问题3.抽查2024年1月30日-2月4日尾矿工值班记录,每天由相同的人员值班,无法实现人员倒班,且签字人员李某某、李某某未取得尾矿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问题4.现场检查时,尾矿库应急物资库中便携式气体监测仪、对讲机不能正常使用,医药箱药品过期,物资保管人员未认真检查物资情况。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问题1、问题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十五条; 问题3违反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安监总局令第38号)第六条第二款; 问题4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八条。 |
处罚依据 |
问题1、问题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问题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问题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