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选矿车间主任尚某某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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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赤)非煤罚〔2024〕ZFJC-4号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事由 |
2024年5月22日,赤峰市应急管理局对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选矿6000t/d尾矿库增高扩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761米标高以上尾矿堆积子坝,未按设计要求采用上游式水力冲击法筑坝。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九十八条第(三)项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五章(尾矿库现场)11现场安全设施与设计一致性序号1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