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赤峰山金红岭有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22114954523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钱俊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赤)非煤罚〔2024〕ZFJC-5号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处罚事由 |
2024年6月6日,赤峰市应急管理局对赤峰山金红岭有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1. 755m中段一处废弃巷道、采场封闭不合格;问题2.罐笼主井梯子间一处缺少防护栏栅;问题3.705m中段715-65号配电柜及避灾硐室内和副井750m信号房使用非矿安标志的通讯电话;问题4.回风井柴油发电机组供油桶在回风井口50m内。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问题1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8.6、问题4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9.1.9、问题1和问题4均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问题2和问题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处罚依据 |
问题1、问题4: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章(地下矿山现场)1.3井巷维护与报废序号7,8.1防灭火一般规定序号16的规定; 问题2、问题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条裁量幅度第二档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