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新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驻赤峰山金红岭有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项目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327577734682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赵显龙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赤)非煤罚〔2024〕ZFJC-6号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事由 |
2024年6月6日,赤峰市应急管理局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1.2024年5月21日905m中段4510采场焊接行人天井动火作业,855m中段5200采场焊接震动放矿机动火作业,两次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马某、白某某)签字未经本人签字,存在代签现象;问题2.安全员马某三级培训教育,车间级培训教育最后一道大题简述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答题内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答题内容为班组长职责,但该题目仅扣5分;问题3.855m中段5200采场焊接震动放矿机动火作业操作人员高某某职务是设备维修工,不是电焊工职务,执行焊接与热切割操作未进行转岗安全培训教育。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问题1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9.1.19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问题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问题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处罚依据 |
问题1: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三条裁量幅度第二档的规定; 问题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二章(综合安全管理)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序号24的规定; 问题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二章(综合安全管理)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序号17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