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赤峰中色白音诺尔矿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22680045711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常永强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赤)非煤罚〔2024〕ZFJC-7号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处罚事由 |
2024年6月7日,赤峰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行业专家,对赤峰中色白音诺尔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1.700m中段一处溜井有水流出;问题2.700m中段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风筒上悬挂重物,风阻增大;问题3.700m中段电机车直流配电室整流柜及辅助通风机控制柜无矿安标志;问题4.张某某2019年11月18日入职,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内记载岗位是浅孔钻工,后期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工岗位作业,未进行转岗安全教育。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问题1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9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问题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问题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问题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处罚依据 |
问题1: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章(地下矿山现场)2.1一般规定序号14的规定; 问题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章(地下矿山现场)3.3通风机序号18的规定; 问题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二章(综合安全管理)13地下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规定; 问题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二章(综合安全管理)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序号17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