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公营子煤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3MA7G2XBF8E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迟青君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赤(应急)煤安罚〔2024〕1号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处罚事由 |
2024年4月12日至13日,赤峰市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公营子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Ⅲ06-3(2)综采工作面35号、36号液压支架接顶不严;2.Ⅲ06-3(2)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上、下隅角的封堵方式为编织袋,现场采用气囊封堵,未补充相关安全措施;3.Ⅲ16(6)1轨道顺槽掘进面皮带机尾拉绳闭锁线用铁丝捆绑固定,闭锁线松弛度大,试验拉绳时闭锁线窜动幅度大,闭锁功能不稳定;4.Ⅲ16(6)1轨道顺槽掘进面围岩观测为4月8日观测值,未每日观测;5.缺少对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工作的班组长的培训计划;6.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中未说明7个分类指标具体类别,正常涌水量、最大涌水量数据叙述前后不一致。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六条;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项;《煤矿用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GB22340-2008)4.1;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5.《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6.《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二条;《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
处罚依据 |
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5.《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处罚内容 |
警告,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元整,对总工程师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对安全副矿长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赤峰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