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元宝山露天煤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3674368100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沈瑞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赤(应急)煤安罚〔2024〕3号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处罚事由 |
2024年4月30日至5月1日,赤峰市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元宝山露天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380平盘爆破作业钻孔设计批准签字为副总工程师;2.3号电铲进行作业时,有人员上下设备;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
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
处罚内容 |
警告,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对机电副矿长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赤峰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