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单位名称 |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风水沟煤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3MA7EEAPG6U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王久伟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赤(应急)煤安罚〔2024〕4号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事由 |
2024年5月10日至11日,赤峰市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风水沟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6-2B东轨道顺槽掘进工作面皮带机尾处跑偏;2.6-2B东倾斜长壁综放工作面煤壁片帮,导致147#-148#支架接顶不严;3.6-2B东倾斜长壁综放工作面断层处岩石硬度大于4,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处理;4.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 |
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
处罚内容 |
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元整。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赤峰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